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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發現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的第7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葡文文本內:
原文為:“3) Liu Zhong Liang, como representante do Hospital Kiang Wu;”
應改為:“3) Lao, Chong Leong, como representante do Hospital Kiang Wu;”。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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