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楊道禮建築師簽訂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之監察及技術支援追加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佳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來往蓮峰體育中心及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之集訓隊專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燦文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蓮峰體育中心球場輔助大樓重整工程之圖則編制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