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弘慈念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第59/2011。

弘慈念佛會

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弘慈念佛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祿杞街13號富基樓CV舖;

2. 經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由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1. 傳揚佛教文化精神;遵循靈巖道風,專修淨土法門,一門深入。自修利他,持戒念佛,求生西方。

2. 讓佛教學者及信仰人士進行佛學文化交流、團結澳門同道友好,推行以慈愛關懷,行善積德,服務眾生。

3. 流通靈巖法寶,普勸讀誦無量壽經等淨土經典以解行並進。

4. 向公眾及會員提供佛教共修、宣揚佛學文化及益善活動。

5. 舉辦共修,就近接引廣大信眾聚會念佛、修學佛法,令昄信三寶、受持淨戒、廣植善根。

6. 接受公共或社會人士捐助、饋贈,與其他團體合作並進行一切活動以促進及有利實現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一、凡支持本會宗旨、同願念佛,均可成為會員。接受本會章程,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入領導機構。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會章,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b)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維護本會聲譽。

第八條——中止會籍及除名:

會員如有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搖,從事與本會宗旨有嚴重抵觸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之下列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得中止或開除其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名譽嚴重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不積極參加本會會務或活動者。

(四)於本會內從事個人的商業行為,例如推銷保險、地產或直銷等。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織的成員透過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依法召開會議一次,或在必要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若有四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的召集是以掛號信方式郵遞通知各會員或透過簽收方式交給各會員,但必須於最少八日前為之,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對本會章程之修改,需有最少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票。解散法人或延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權限為:

a) 管理法人;

b)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 在法庭內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之權限為:

a)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 查核法人之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自於任何合法名義或來自贊助、或各種形式的捐贈及資助。

第七章

附錄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柳州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Liu Zhou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ALZM”

英文名稱為“Liu 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LZF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柳州聯誼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會址:

社團取名為「澳門柳州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Liu Zhou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LZM”;

英文為“Liu 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LZFAM”;

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布魯塞爾街240-246號恆基花園第一座15樓F座,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來遷址及開設分會。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為愛國,愛澳,加強澳門與柳州的文化交流和經貿往來,促進澳門與柳州的經濟發展。

第三條——會員:

1. 本會的會員分為會員及永遠會員。

2. 有意為本會作出貢獻,擁護本會宗旨之人士,可申請成為會員。

3. 永遠會員祇需一次繳交大會所定之入會費,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永遠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義務:遵守本會一切規條,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並按時繳交年費。

第五條——本會的組成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八名。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 按不記名投票方式,在整體候選名單內,選出每屆組成架構的成員。

2. 會員大會主席團代表本會出席及處理對外之社交事務。

3. 通過章程的更改及內部規章。

4. 通過本會之預算及年度活動計劃。

5.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及帳目,和監事會的匯報。

6. 決定會員的會費。

7. 敦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顧問等。

8. 對本章程未列明本會其他管理架構職務及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解釋與決定。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副理事長二至八名,並設秘書長、財務、總務、青年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的權限:

a) 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

b)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c) 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d)議決接納新會員。

3. 負責每年召開會長及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三次。

4.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通過決議是出席人數超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一位監事長,副監事長二至八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的權限:為發出理事會的財務結算表、帳目的意見書及監督理事會之工作。

3.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通過決議是出席人數超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若任何機構成員出現空缺,令該機構不能正常運作時,需於三十天內由會員大會補選,出任至該任期滿。

第十三條——本會的資金為會員會費,津貼及捐贈等組成。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明之條文,概依本澳現行的《民法典》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電子科技大學珠澳校友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電子科技大學珠澳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電子科技大學珠澳校友會”。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發揚學校優良傳統,促進中華民族的融和,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做出貢獻。

3. 本會地址: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160號新城市花園第二十期地下AV舖。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4.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5.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母校各時期的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和曾經在母校任教、任職者。

6.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每屆任期三年;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理監事成員;

(4)決定會務方向。

9.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1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3.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14. 經費來源:

(1)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心窗澳門身心發展協會

中文簡稱為“心窗”

英文名稱為“Soulcare Macau Body-Sou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心窗澳門身心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心窗”,英文為“Soulcare Macau Body-Sou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團體,宗旨為推廣,關注及提昇澳門市民的身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2號錦鏽花園一樓ab舖。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權利、義務及退會方式

1. 本澳居民,經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連同照片兩張,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會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3.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4. 對會務提出意見;

5. 繳納會費;

6. 推廣會務及推動其發展;

7. 如會員欲中途退出本會,須正式通知理事會成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組成

組成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將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解散本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5.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的許可。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九條

組成

1、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三至九人,永遠是單數;

2、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過半數票作出;

5、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1. 計劃及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2.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3.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4.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5.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6.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長的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透過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三條

權限

監事會有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的賬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福州工貿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福建福州工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福建福州工貿商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具有居澳福建福州籍工貿商界鄉親聯誼交流性質的民間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愛家鄉;團結居澳福建福州籍鄉親;為促進居澳工貿商界鄉親和世界各地工貿商界朋友交流合作、共謀發展搭建平台;為祖國、為澳門經濟繁榮和社會和諧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三盞燈)6號添運大廈二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持有效證件居澳的福建福州籍工貿商界鄉親,年滿十八周歲,同意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申請入會者,須由一名本會會員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證件副本及一寸正面半身近照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員費後即成正式會員。其中一次性繳交MOP500元的將成為永久會員;而普通會員第一年交納會費(包括入會費)MOP200元,以後每年另交年費MOP100元。

第七條——會員擁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 對理事會有批評和建議權;

3. 遵守會章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4. 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5.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妥的會員費及捐贈的物款不得退回;

6. 會員因逝世、精神錯亂及被法庭判定有罪或入獄期間其會籍將自動取消;服刑者於刑滿後可重新提出申請入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法律顧問。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任期三年,可競選連任。

第十條——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設秘書處,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並設財務部、聯絡部、福利部、青年部等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具體負責開展各項會務工作,決定重大人事安排,主導重大的會務活動。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督促財務部門公佈每季度收支帳目,稽查全部帳目。

第十二條——理監事會會議應有該會之過半數成員參加始得召開,理監事會任何事務的決定須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需要,組織會員進行以下社會活動:

1. 參加內地和世界各地有關商貿交流和考察活動。

2. 開展和參與各項慈善公益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須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同意方可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季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運作經費來自會員繳交之會員費。

第十七條——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財物之饋贈和捐獻。

第七章

闡釋

第十八條——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sobre a Governação Soci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al Governance Research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SGR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學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Estudos sobre a Governação Social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Social Governanc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GR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9號新益花園第三座5E。經理事會同意,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學術社團,旨在從本土關懷出發,以中立的態度和科學的方法探討澳門社會治理的相關問題,通過學術沙龍、會議、調研、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形式,提升對澳門社會的認識和研究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章程,關心澳門社會及對社會治理研究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 參與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 本會組織架構內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享有本會各項福利和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 遵守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二) 支持及協助本會工作;

(三) 按要求繳納會費;

(四) 當選本會領導成員者,須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第七條——會員在嚴重不履行上述義務情況下,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

(一)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任期不超過連任兩屆。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二) 會員大會職權包括:討論、表決及通過本會章程;選舉及任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通知書必須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送至全體會員,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則推遲半小時舉行,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在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也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四) 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即生效。但以下事項之決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者同意:章程之修訂;會長、副會長之任免;會員資格之取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所設的執行機關。

(一) 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位會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具體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任期不超過連任兩屆。

(二) 理事會主要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會員大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組織和安排本會各種活動;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草擬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提交大會決議。

(三)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在特別情況下,理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也可要求召開理事會。

(四)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是會員大會所設的監督機關。

(一) 監事會由不少於五位會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具體職務人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任期不超過連任兩屆。

(二) 監事會主要職權是:監督理事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和財務運作情況,對會員大會負責;就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撰寫意見書並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三)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在特別情況下,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也可要求召開監事會。

(四) 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領導人員不能相互兼任。

第十三條——如有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顧問若干人,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會費數額由理事會決議;

(二) 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資助;

(三) 提供研究項目服務、出版或其他活動而獲得的收益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解釋權則屬理事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修訂後提請會員大會決議。章程的執行細則由理事會制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廚藝傳承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廚藝傳承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廚藝傳承協會”,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Culinária Her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Culinary Herita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及範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在澳門開展一切廚藝活動,組織廚藝培訓班、比賽、表演及參觀活動,與世界及中國內地同類組織聯繫,搭建一個廚師互動交流平台,與各相關的機構及組織共同籌劃學徒計劃及相關職業聯繫,增進本澳的廚藝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以下三種

1. 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

3. 名譽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必須為合法團體,即其具有獲本特區政府核准的章程、總址設在本澳、具當然組成的管理機關,申請加入本會且被接納者,須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一月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團體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在規定限期內繳付由本會所訂的會費,不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2. 遵守本身團體、本會章程及本會內部規章;

3. 尊重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及本會理事機關所決事宜;

4. 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大會之投票權;

5. 在任何情況下均與本會合作,促進本地區的廚藝活動。

第七條——(個人會員)凡對廚藝活動有興趣及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一月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及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但沒有第六條第4項之權利。

第八條——(名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獲頒名譽會員榮銜,由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確認,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及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但沒有第六條第4項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為任職於組織機關的所有參選人將以一份整體名單參選,由本會團體會員提名;可有超過一份名單參選,但參選名單應以規定大小紙張及列明各參選人全名及參選職位以提交參選。所有參選之名單,必須於會員大會召集日前五天內呈交本會,逾期作廢。

第十一條——所有組織機關的成員共同履行三年一任的任期,可連選得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二條——如組織機關出現空缺時,大會主席有權提升一名人選填補空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填補上述空缺接任人的任期為任期餘下的日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當主席因事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任或由大會主席提名一位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後執行其事務直至該任期屆滿。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後主席仍未出席,則由副主席任主席。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團體會員派出代表一名,並須出示該團體之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本會的發展方向及計劃;

2. 選舉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3. 審議組織機關的行為,通過或拒絕接受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及帳目;

4. 討論及表決本會章程的修改;

5. 議決本會的解散。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四分之三團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只要有多於半數團體會員出席,則議會視為有效;而第一次召集團體會員不足半數時必須進行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是在第一次召集後半小時作出,得以任何數目的出席團體會員開會和決議有效。

第十八條——章程的修改建議只可在會員大會上討論或表決,所有章程的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則按照出席團體會員過半數票來決定,當有需要時主席團主席則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以及最少兩名最多二十名理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中按第十條的規定選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

5. 訂定入會費,年度會費及各項活動之收費金額;

6. 名譽會員之確認;

7.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及購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暫停會籍,永遠終止會籍,譴責和警告等處分;

10. 討論及表決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11.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12. 制定和解釋所有處罰規則的最終決策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可解決和決定本會任何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知會各理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少於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會議,不應視為有效的會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常設秘書及多個小組,以臨時限期與理事會訂立協議來執行職務,又可給予由理事會聽取監事會意見後而訂定的薪酬;理事會為配合與世界各地之廚藝活動工作,可委任對外工作小組處理對外事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中按第十條的規定選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行政管理行為給予意見並將之在本會報告書中發表。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會資金的組成:

1. 各會員之會費及年費;

2. 在各項活動中之報名費;

3. 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益。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務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其解散只可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議決,最少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四分三通過方為生效。

第三十條——在上條所指的解散獲通過情況,會員大會在表決後立即宣告構成本會財產的物業及資財的歸屬。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務化驗所總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地址

中文名稱為:澳門醫務化驗所總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edical Laboratory,英文簡稱:MGAML;

本會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76號B地下。

會徽為:

第二條——期限

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宗旨

社團宗旨為:

a)本會屬非牟利機構;

b)促進及提高醫務化驗所服務的水平;

c)團結醫務化驗人員;

d)爭取醫務化驗所的合法權益及制定業界的守則。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組織架構

1)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職能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信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2)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本會一切對外的事務,均由會長代表本會。副會長在會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4)正、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叁年。

5)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6)除涉及下款第e)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及第f)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決議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則會員大會主持者之投票具決定性。

7)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b)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的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c)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監事會的意見書審核及通過報告及每年帳目;

d)選舉及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

e)討論及投票修改章程;

f)決議解散本會;

g)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投票通過開除會籍處分;

h)對向其提交的事項作出決議;

i)通過內部規章。

第六條——理事會職能

1)理事會由五至十七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本會的活動由理事會負責,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一至兩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秘書、一名財政及理事若干,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會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4)理事會的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處理好本會會務;

c)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決議會員的加入,以及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決議對會員的處分;

d)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召集會員大會;

f)制定內部規章;

g)議定會費。

5)理事長的職權為:

a)協調本會活動;

b)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分配予理事會其他成員,為此可組成委員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6)理事會成員有權限協理其他理事會成員的工作及在其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秘書負責所有秘書處的服務,檔案及文件檔。財政負責財政交易的記帳,保管和負責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產,保存收益及支付已批准的支出。

第七條——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秘書各一名,監事一或三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4)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審核財政帳目及帳簿會計;

c)對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任何其他由理事會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資格

1)會員分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

2)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

3)普通會員數目不限,凡在澳門從事醫務化驗(包括醫學影像診斷)的公司或機構及在該公司或機構的從業人員,在填寫、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及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九條——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

b)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

c)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d)維護本會專業聲譽;

e)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

f)接受經選舉或提名的職位;

g)每年繳交會費及履行其他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參加討論及投票;

b)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c)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d)享有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合法地給予的福利;

e)收取本會刊物及章程;

f)建議新的會員。

第十一條——處分

1)適用於會員的處分為: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開除會籍。

2)對作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會員,由理事會決議,實施開除會籍的處分。

3)對違反本會規章、內部規章、本會的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實施警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4)上款所指的開除會籍處分需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通過,其他處分只需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紀律委員會

1)紀律委員會由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的二或四名專業人士出席。

2)紀律委員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紀律委員會作出對會員實施處分的建議。

第十三條——欠款

1)擬退會的會員應書面通知理事會及繳清至通知日的會費。

2)欠交會費一百八十日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但可向理事會要求及繳交欠款,以被再接納入會。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本會經費來自入會費、會員會費、會員或其他實體捐助,用於支付會址維修,人員支出及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費用。

2)未得理事會批准,禁止會員進行任何以本會名義的募捐。

第十五條——財產處理

本會財產的售賣或轉移必須獲得理事會及監事會一致同意方可進行。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地產發展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11。

澳門地產發展商會

第三章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維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二名、副主席二十三名以內組成主席團。

(三、四、五、六、七、八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常務副主席和會員大會副主席均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所提交之會務工作報告及帳目和修章報告,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三全體會員連署提出的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數拾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二十五名以內及理事幾十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各位副會長是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二十三人以內,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十七名以內,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會長和任一副會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二、三、四 維持不變)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資訊科技部、福利部、康樂部、協調部、總務部和婦女部及青年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決定。

二、本會設受薪總幹事和受薪副總幹事各一名,係理事會成員,具體執行會務領導的工作安排和對外聯絡。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開會通知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藉以商討下列事項:

一、 委聘公司二零一一年度之核數師事宜;

二、其他事項。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厚鏗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會通知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藉以商討下列事項:

一、委聘公司二零一一年度之核數師事宜;

二、其他事項。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郵 政 儲 金 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會計主任
李嘉琪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葉啟明
總會計師
蔡麗霞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帳戶名稱 餘額
借方 貸方
現金    
銀行結存 15,399,981.81  
應收賬款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97,193.14  
總公司之欠款    
關連公司之欠款 3,183,735.74  
固定資產 19,092.91  
其他資產    
銀行透支    
銀行貸款    
應付賬款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8,955,905.18 -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
稅項 - -
股本    
儲備    
保留溢利/(損失)   25,542,065.53
總收入   4,700,780.74
總支出 2,586,937.49  
總額 30,242,846.27 30,242,846.27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江子威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趙龍文
財務管理
副總經理
何美玲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nthony L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innie Lou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 Xiaoli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 Xiaoli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hen Xiaoq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 Xiaoling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O Gerente Geral de Deputado, Sucursal de Macau,
Ngou Kuok K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n Lee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rtur Jorge Teixeira Santos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1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ong Iok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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