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1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豫商聯合會』,簡稱為『豫商』。
第二條——本會宗旨:關懷祖國、維護『一國兩制』,結合中國豫商及澳門工商團體,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成為兩地豫商橋樑,促進及發展中澳經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9號獲多利商業中心地下R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1. 團體會員:凡中國澳門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或領導層或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最少一人為代表。
2. 商號會員:凡具中國澳門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為本商號會員。
3.個人會員:凡任何人士,品行良好,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得決定和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推舉會長、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改本會章程。
第九條——本會得視工作之需要,得委聘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多人及秘書長一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多人及理事多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多人及監事多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責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有關財政收支的稽核、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如會長不在得由二個副會長及一個理事長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需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管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1.開展會務活動或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2. 接受會員及各地各界熱心人士資助和捐贈;
3. 接受任何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機構資助和捐贈。
第十九條——本章程為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歸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1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武藏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武藏”。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地堡街137號泉福新邨第一座偉鴻閣1樓F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球類運動發展,發揚友愛精神,增進友誼,以球會友。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執行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財政主任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本會各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每月繳交之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機動車輛車主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機動車主、維護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為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3樓A座。
第四條——所有機動車主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需獲理事會審批,經會長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條——會章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會員同意後,方為有效。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成為各級領導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服從會的領導;
2.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下列情況,喪失會員資格:
1. 經理事會彈劾,報會長同意:
2. 自行退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出要求時,也得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包括會費、捐助。
第十四條——本會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會員同意後,才可決定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 中國百豪書畫會(澳門)。
第二條——地址:
澳門雅廉訪大馬路125號地下榮華樓地舖,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宏揚中國藝術文化、全國性進行書畫藝術文化交流,致力提高澳門書畫藝術水平,豐富澳門市民的文化生活。
第四條——凡熱愛書畫或從事書畫藝術工作者,願意進行藝術交流、切磋、研究、學習的人士,只要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得以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必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然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則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為:澳門中葡青年會,中文簡稱為:中葡青年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Luso-Sin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 A.J.L.S.M.。
二、會址:本會設在澳門高樓街13號A高樓大廈,2樓D。
三、宗旨:團結與聯絡澳門葡籍和中國籍的澳門中青年,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正當權益,愛國愛澳,加強與國內外界青年的聯繫,促進青年團結互助,加強會員與內地、世界各地中青年和澳門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或調研,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促進澳門的發展。
四、會員資格:居澳葡籍和中國籍的中青年,而與澳門產生關係或聯繫,不論籍貫及居地的中青年,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會員。
五、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別組織,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離會事項等。
六、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七、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八、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
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十、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十一、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十二、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4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發一崇德正承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Fa Yi Chong De Zheng Cheng”,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規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二期十四樓“M”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弘揚孔孟之道,以儒家思想為精神指導,以聖賢君子為精神楷模,首以孝、悌、敬、愛待人,以仁、義、禮、智、信自持。文武兼修,知行合一,內外無二,闡揚中國文化的優秀傳統,促進中國傳統文化的現代化生活。
2)為有志者提供格物致知,窮理盡性的場所,以期能自學于修齊治平之道,大用于國民,是欲以中華優秀之文化,陶鑄當代社會精英,亦祈其能自覺運用和弘揚儒家思想及中華文化,內誠明于心性,外暢達于事業,創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匡扶社稷、挽化頹風之崇高理念。
3)弘揚中華儒家文化,將中華文化、儒家思想向下紮根,延續傳承,舉辦淨化人心講座,增進社會之祥和。
第四條——凡有志者,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審批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及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c)應三分之二的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其會議每壹年召開壹次,決議取決絕對多數之贊同。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其會議每壹年召開壹次,決議取決絕對多數之贊同。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本會資產由外來贊助、捐贈、會員會費及其他合法收益構成。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松山晨運好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Bom Amigos de Caminhada Matinal de Colina de Gu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uia Hill Morning Walk Good Friend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0樓D室。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組織及聯絡愛國愛澳愛好松山晨運人士 ,推廣認識松山晨運對身體健康,減少家庭、社會及工作上的壓力,培養晨運活動良好興趣,發揚及提升本地健康活動,加強聯繫、增進友誼;同時本會可參與其他社團、組織交流活動,為澳門締結和諧社會獻出力量。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最少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全體會員開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召集書上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5)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3)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的終止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 Ho Sin Ia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名稱為“澳門葡語系國家地區酒類及食品聯合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Federal de Indústrias da Bebidas Alcoólicas e de Alimentação dos Países e Regiões da Lusofonia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o Federal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Wine and Food Industries in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and Regions。
會址設於澳門美基街15A號二樓,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1. 擴大推廣及讓更多消費者認識各類葡語系國家出產的酒類及食品類,逐步優化營銷市場環境。
2. 加強各地經營葡語系酒類及食品類商人或代理商的聯繫與合作,維護有關酒商及食品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3. 幫助會員建立廣泛的營銷網絡、拓展市場空間,並以最快速度向會員提供相關信息。
1. 凡承認本會章程,經申請並獲理事會同意接納的酒商及食品供應商有關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依法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屆理事會或百分之二十的會員申請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方為有效。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1. 理事會由單數且在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若干名常務理事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當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由單數且在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之名稱中文定名為:難民福利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s Refugiados,簡稱:ABR。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for Refugees’ Welfare,簡稱:ARW。
第二條——會址
澳門和隆街34號加富閣3樓A
Rua do Volong n.º 34, Ka Fu, 3rd Floor A3, MACAU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 支持本澳及海外難民服務機構之救援工作;
B. 推動關懷難民工作的社區教育活動;
C. 籌募善款關懷難民及災民的工作;
D. 與本澳、內地及海外難民機構合作開展國際關懷活動;
E. 推廣及教育一九五一《關於難民地位公約》;
F. 與本澳相關的政府機構或非政府機構合作協助難民在澳臨時逗留期間的支援工作。
第四條——會員資格
對關懷難民工作的個人或團體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為榮譽成員沒有投票權。
會員資格之免除
A. 該成員書面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B. 由監事會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六條——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
A. 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 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 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D. 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主席或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難民福利會大會特別會議;
E. 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外,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的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
第七條——會員大會主席
大會主席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本機構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三至七人,人數必須為單數,包括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各理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B. 難民福利會理事會主席必須為難民福利會會員;
C. 理事會每季舉行會議至少一次。
第九條——理事會主席之職權
A. 按照本章程第三條所闡述之宗旨及推行本機構之會務;
B.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C. 代表本會發言簽署合作計劃;
D. 聘用工作人員協助推行工作;
E. 每年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交本會之工作報告;
F. 理事會主席之出缺期間,由理事會副主席暫時擔任理事會主席的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主席之免職
在下列情況下得免除理事會主席之職務:
A. 由理事會主席呈辭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B. 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監事長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由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 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功能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及查核本會的財務,並向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長之職權
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經費
A.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B.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該捐獻及資助將會用作於符合本會宗旨的服務。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與修訂
A. 本章程之解釋與修訂權屬難民福利會會員大會;
B.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及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名稱及徽號
A. 本會之名稱及徽號需經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受法律保障;
B. 任何人或機構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名稱或徽號,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C. 徽號式樣如下:
第十七條——解散
本會一旦解散,若在清償債務後所餘下資產,則該等資產以信託形式轉交澳門民間慈善機構延續該資產有關第三條之宗旨。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六條——第三款: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大豐銀行康樂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o Banco Tai Fung”。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8號大豐銀行總行大廈。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在會員之間提倡及推廣文娛康體活動,促進各會員之和睦合作,加強溝通聯繫,以及與其他同類團體或任何性質之體育會作交流活動。
第四條——凡大豐銀行全職工作之正式員工,均可以成為本會會員。而退休、自動離職或經大豐銀行開除者均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包括:
1)選舉他人或被選擔任會內職務;
2)享受會員權益,參加本會所推廣之活動;
3)對會務作出批評及建議;
4)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及本會決議;
2)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接受及切實履行被選任或被委派之職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會員代表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權力機構,其成員由大豐銀行各單位選出。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之秘書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將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
第十條——在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一位主席、一位秘書及一位司庫組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負責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委員、批核內部守則、評定及表決理事會之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亦負責解決社團之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之一切活動由理事會負責,該會由一位理事長、一位秘書、一位司庫、及一至多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其負責:
1)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活動,以推動一切文娛康體之發展;
2)遵守及使他人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法例規定,以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3)接納會員加入;
4)對會員施行處分;
5)委任本會代表人辦理一切或任何與本會有關之官方或私人事務;
6)編製本會活動之年度報告,包括收支總結,並且在取得監事會意見後,將報告上呈會員代表大會研究及批核;
7)與其他體育團體合作,以推動本地之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
1)在理事會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要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會之決議僅當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決議,且決議之通過取決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同意。理事長除本身一票外,遇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有權再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一位監事長、一位秘書及一位監事三人組成。
第十七條——監事會權限:
1)監管理事會所管理之一切事務;
2)審核財政帳目及簿記。
第十八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九條——如解散本會須召開特別為討論此事項之會員大會,如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通過便可解散。
第二十條——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大豐銀行撥給;
2)會員會費;
3)其他額外收益或任何對本會的資助。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名為“澳門國際木蘭拳總會”、英文名定名為“Macau International Mok Lan Kun General Association”。
第十八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譚志清 | 朱瑩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達港 | 廖國強 |
帳戶名稱 | 餘額 | |
借方 | 貸方 | |
現金 | ||
銀行結存 | 3,419,378.52 | |
應收賬款 | 9,390,401.02 |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
總公司之欠款 | 60,735,057.49 | |
關連公司之欠款 | ||
固定資產 | ||
其他資產 | ||
銀行透支 | ||
銀行貸款 | ||
應付賬款 | 25,901,265.84 | |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 772,995.78 | |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 3,000,000.00 | |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 ||
稅項 | 1,095,216.00 | |
股本 | ||
儲備 | ||
保留溢利/(損失) | 39,982,152.98 | |
總收入 | 8,465,521.94 | |
總支出 | 5,672,315.51 | |
總額 | 79,217,152.54 | 79,217,152.54 |
澳門分行經理 | 分行業務經理 |
黃承志 | 李年勝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eong Kam Kuan | Kong Meng Hon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蕙娟 | 廖清芳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邱顯斌 | 羅美玉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m Man King | Choi Ka Ching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
Kwong, Tat Tak Teddy | Wong Sio Cheong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sanna Lei |
O Gerente, Victor Wu |
No ano passado, os resultados da empresa foram gratificantes; tanto no crescimento como na rentabilidade foram registados um desempenho satisfatório. O contínuo cresc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e o factor da estabilidade política foram as razões principais dos resultados obtidos. No entanto, a concorrência do mercado e o conhecimento da população em relação às reclamações conduziram ao aumento de pressão em determinados tipos de seguro, felizmente, a gestão eficaz e o desempenho profissional da nossa equipa superaram as dificuldades, o que foi fundamental.
Na perspectiva do ano de 2011, com 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optimista e a política de desenvolvimento estabelecida pelo Governo, o desenvolvimento dos negócios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irão permanecer positivo. Com a melhoria de produtos e a diversificação das estratégias de marketing, a empresa continuará a prestar serviços de qualidade aos clientes de Macau.
Finalmente, agradecemos a todos os clientes e parceiros pelo seu apoio e orientação.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Macau, aos 14 de Abril de 2011.
Para os directore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Referente 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0,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2 de Abril de 2011,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da Sucursal.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os da Sucursal.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Lei Iun Mei, Auditor de Contas
KPMG
Macau, aos 12 de Abril de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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