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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委員──岑錦燊,代任人──黃善文;
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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