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