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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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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