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為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陳淦添;

陸思媚;

鄧志澧;

歐陽湘;

梁鎂堙;

劉靄詩;

劉翠山;

仇治平;

李偉成;

白華藝;

李雪雯;

鄭凱鋒。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第四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