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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為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陳淦添;
陸思媚;
鄧志澧;
歐陽湘;
梁鎂堙;
劉靄詩;
劉翠山;
仇治平;
李偉成;
白華藝;
李雪雯;
鄭凱鋒。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第四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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