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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黃春年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歐陽廣球替代黃春年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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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