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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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滅蟲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及總部貨倉滅蟲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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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北區中葡小學進行供應及安裝冷氣機”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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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鳳凰衛視有限公司”公司簽訂“推廣澳門旅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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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北區中葡小學裝修及外牆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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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