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11。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人棒壘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isebol e Softbol Chin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Baseball and Softball Association”。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如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1.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2.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本會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棒壘球活動,尤其是推動體育會之間的競賽活動,及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使之普及化,提昇本澳棒壘球的水平。
凡愛好棒壘球,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維護本會宗旨,經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3. 可享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之權利。
1. 有遵守本會章程之義務,執行本會決議和維護本會利益。
2. 繳納本會會章規定會費之義務。
3. 凡自動退會、欠交兩年會費或終止會籍者,其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1. 申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格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3. 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三名,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餘為理事;
2. 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等。
2. 監事會的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三名,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餘為監事。
3. 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邀請名譽會長、會員、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等名譽職員,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在會員大會會議沒有投票權。
1. 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一名當屆理事長及一名主席或兩名副主席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1. 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2.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社團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11。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名為“中國(澳門)綜合發展研究中心”,英文名為“The Research Centre for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China (Macao) ”(以下簡稱“中心”),係一非牟利性組織,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宗旨
中心之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為前提,堅決擁護“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從事以澳門為中心對中國社會經濟、文化、傳媒、博彩、旅遊、會展、科教等方面的發展進行綜合研究,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加強本澳與內地乃至國際進行學術交流,促進社會和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法人住所
中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7樓A座。
第四條——會員入會資格
任何人士經過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常務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優先享用中心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中心及其他會員;
(三)參與中心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中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中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中心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監事會;
(五)基金委員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進行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之補選;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中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主席、名譽主席等;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中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
(七)議決中心之解散。
第十條——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員大會人數必為單數。會員大會的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內容包括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中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接納及開除會員;
(三)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中心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四)借入貸款;
(五)委託代表人代表中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六)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七)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中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中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序內或外代表中心;
(二)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代表中心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理事長對外代表本中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常務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中心,但不妨礙常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監事會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中心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十六條——基金委員會組成、權限及會議
一、基金委員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基金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基金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和副主席人選由理事會委任,其餘成員由基金委員會正、副主席邀請出任,委員名單須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基金委員會委員為本中心之當然名譽會員。
四、基金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五、基金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一)基金委員會負責籌集中心之行政及研究經費,確保中心工作之開展。
(二)基金委員會每半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研究中心之財政狀況並採取配合措施。
第十七條——組織架構成員之產生、任期及請辭、空缺之補替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四)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十八條——財產
中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九條——收入
以下為中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中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
本中心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其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一條——解散
一、本中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中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11。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專業營養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Nutricionist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Professional Nutritionis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PNA”。
第二條——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 291號豪運大廈11樓A。
第三條——宗旨
為澳門居民推廣營養與健康基礎知識及促進健康發展為宗旨,積極協助學校推動及實施健康校園計劃,並通過教育及知識灌輸去讓學生、家長、校職員及一般市民領悟到均衡膳食與健康的重要關係。
第四條——凡年滿十五歲之澳門居民,對「營養與健康」這個概念有興趣,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權,參與、支持並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 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協助推廣本會理念和活動給予澳門居民;
四、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必須要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長領導本會,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三、 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財政報告及提出建議。
第九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經費來源
一、 本會經費來自:
1)會員繳納之會費;
2)向政府部門及相關基金申請資助;
3)為機構及學校提供健康講座、營養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
4)定期舉辦營養學課程。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11。
本會名稱為澳門葡萄酒商會。
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二樓P-V室,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團結和凝聚澳門所有葡萄酒業者,推動交流和業務發展;
b)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發展任何其他有助業界之活動;
c)透過社團活動,推動所屬業界之發展。
1. 任何在澳門經營葡萄酒或提供服務供應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是上述法人或自然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3.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b)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 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 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 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 決定本會會務工作的發展方向。
1. 會員大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大會秘書長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任期三年,可連任。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20%的成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授權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 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資產。
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旅遊管理學會”,英文名稱:“Macau Tourism Management Association”,本會的宗旨:促進旅遊管理交流、合作、培訓,推動旅遊業發展。
2. 本會地址: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地下H。
3. 凡熱心於旅遊管理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9.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1. 贊助、資助和會員會費等。
1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中國書法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alligraphy”, 本會的宗旨:促進中國書法藝術交流、合作、培訓,推動中國書法藝術發展。
2. 本會地址: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地下H。
3. 凡對書法藝術有興趣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9.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1. 贊助、資助和會員會費等。
1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技術人員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útuo Auxílio dos Técnico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Mutual Aid Technicians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二條——宗旨
為提升各行各業技術人員在共同發展整體健全的澳門、繁榮穩定社會上的能力,發揚互助精神;凝聚國際技術人員的力量;推動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相互配合。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涼水街29號明記新邨第二期三樓C座,按實際需要,經本會理事會同意之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或在任何地方開設辦事處。
第四條——會員
任何學術技術人員、技術工作人員,經其本人申請和一名會員推薦及會長或理事長確認,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本會提供的協助。
(二)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退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規章制度、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委任之職務、依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向本會申請退會、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
(三)理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任期三年,但不妨礙續任。會員大會有權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的其他未命名成員。會員大會擁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賦予的權限。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榮譽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監事會有權委任副理事長人選,委任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監事會擁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四款賦予的權限。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理事長必須由創會人或由創會人委任人選擔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會長、副會長、榮譽會長、技術顧問、法律顧問。
(三)理事會得按需求將各行各業的技術人員分別設立若干小組,小組設組長、小組成員。組長得由小組成員選舉並經會長或理事長或會員大會主席確認;組長得由監事會或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主席委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議程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由理事會依照法律、實際需要,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提前不少於八天通知召集。例會以通過資產負債表、通過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人選。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之空缺及補選
假如會員大會主席請辭或空缺,得由副主席執行主席之職務或由理事會安排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主席,補選主席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財產
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六條——收入
本會之收入為會員之會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捐贈、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七條——附則
本會得根據法律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胃腸肝病學會。
1.1.2. 英文名稱:Macao Society of Gastroenterology and Hepatology。
1.2. 宗旨
1.2.1. 本會是由本澳及國內外胃腸肝病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專業團體;
1.2.2.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胃腸肝病專業人士;
1.2.3. 開展胃腸肝病專業的學術活動,舉辦及參與本地及國內外學術會議與專業活動;
1.2.4. 組織、參與胃腸肝病領域的研究工作,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有關胃腸肝病領域的相關課題;
1.2.5. 舉辦各種胃腸肝病專業培訓班,開展對會員的持續醫學教育活動,不斷更新專業知識;
1.2.6. 致力提高本地胃腸肝病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1.2.7. 制定和逐步規範本地胃腸肝病專業範疇的診斷和治療標準;
1.2.8. 草擬本地胃腸肝病專業人員的准入標準,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建議;
1.2.9. 保障本地胃腸肝病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1.2.10. 向本地居民及旅澳人士提供高質素的專業醫療服務;加強宣傳,發揮咨詢作用,增強公眾對胃腸肝病的防治知識;
1.2.11.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2.12.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1.3 會址
澳門船澳街海擎天第一座32樓E座。
2. 會員
2.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在胃腸肝病專業工作的醫生、護士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2.1.3. 榮譽會員:在胃腸肝病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2.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議章程及會費、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3.2.7.的程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兩年;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3.2.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解散社團,須由全體功能會員之四分之三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原則上理事長不連任超過兩屆;在特殊原因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可以繼續連任超過兩屆;
3.3.4. 理事會由17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秘書長1名,其12名理事分別處理學術、財政和文娛等會務;
3.3.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3.3.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3.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5.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及榮譽主席
4.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4.3.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4.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6. 會徽
6.1. 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的士司機文娛康樂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Recreio e Desporto de Condutores de Táxi”。
第二條——本會地址:
澳門和樂坊二街78號宏泰工業大厦地下M座,(將來會務發展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社會繁榮及團結行業工友為己任;
(2)工餘時推廣文娛康樂體育等活動,使身心得以正當的發展;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四條——凡屬本澳永久性居民,現職的士司機,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月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視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心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决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名稱為“澳門公共治理研究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Pesquisado de Governança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PGPM”及英文名為“Macao Public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英文簡稱為“MPGRC”。
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102號A新寧閣地下。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
凝聚有志研究澳門公共治理的人士,藉著交流、推廣和研究等不同方式促進信息溝通,提高澳門整體公共治理的素質。
任何對公共治理有興趣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有以下義務:
a)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b)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c)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1. 本會組織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c)決定本會會務工作。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1. 本會理事會權限: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至少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
1.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
中文:兩岸四地3D動畫協會。
英文:Cross Strait Four Regions 3D Animation Association。
臨時會址:澳門黑沙灣海邊馬路388號東華新邨第一座17樓E座。
二、屬性:非牟利組織
協會總部(協會總部設在澳門,協會支部設在兩岸四地:國內、香港、臺灣各大城市)。
三、宗旨:
1. 融合兩岸四地(國內、香港、臺灣、澳門)專業3D動畫師力量,促進3D動畫技術的突破、創新;並在高新科技的3D動畫領域中創作出高質素的產品,受國際動畫界認同。
2. 擴大本澳3D動畫技術的發展,培育本地有志青少年成為本土未來的3D動畫師,有能在兩岸四地3D動畫領域中尋求自我的理想人生。
四、會員:
1. 凡認同《兩岸四地3D動畫協會》的宗旨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2. 凡申請會員者,均可用書面或網上提交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接納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3. 凡經理事會推薦有卓越成就和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誠邀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者,均為本會會員,享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但不參與本會行政、管理和投票活動。
五、權利:
1. 每位會員均獲得本會發出的會員證。
2. 有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的各項事宜行使相應的表決權,可自由表達贊成、反對或棄權。
3. 有參加本會在兩岸四地所舉辦的各項活動權,應遵守有關規章和法例。
4. 有就會務和活動作出查詢、批評和建議權。
5. 有自由退會權,經書面通知理事會備案即生效。
6. 有發表意見和申訴權,可向監事會口述和書面提交。
六、義務:
1. 要發揚本會宗旨精神,積極參與活動和發展會務。
2. 要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和理事會的決定。
3. 要參加本會召開的會員大會。
4. 要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社會行動。
七、會員資格的終止:
1. 會員嚴重觸犯刑事罪行,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經會員大會決議,得終止該會員資格,停止一切職務。
2. 嚴重違反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該會員資格,停止一切職務。
八、組織架構:
領導架構的各機關部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實至名歸的會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經會員出席會議表決選出主席團成員行使有關權力。
b. 會員大會是由主席團負責,為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兩名。(秘書不須在主席團第一輪決議行使投票權;主席行使最終表決權。)
c. 會員大會代表最高權力威信的稱號是會長,由主席團主席自然當選,副主席自然當選副會長。
2. 理事會:
a. 理事會是執行主席團下達的任務和管理本會職務和活動的重要機關,為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b. 理事會是實現本會宗旨和發揮本會精神和理念的最高執行機關,是忠誠貫徹主席團制定的短、中、長期的策略目標而行。
3. 監事會:
a. 監事會是負有神聖使命監察本會的管理、運作和理事會的工作,向主席團負責提交意見書,以完善和改進本會決策的重要機關,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b. 監事會成員有特殊的權利,可申請出席主席團會議旁聽,經三名副主席同意即可,或主席邀請亦可。
九、職責:
1.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擁有法律賦予的職權,由主席團負責執行。
b. 制定和修訂會章。支持、鼓勵兩岸四地會員成立支部。
c. 制定發展策略,實現本會宗旨,把理念轉化為具體任務,供理事會貫徹短、中、長期的意向目標來制定可實踐的計劃項目,一致執行。
d. 選拔和解除理事長、監事長職務。
e.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f. 通過計劃、活動項目和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g. 通過和公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
h. 會員紀律處分和開除會籍的問題,具最終決議權。
2. 理事會:
a. 制定發展計劃和活動項目,並提交主席團審核通過。
b. 推動經通過的計劃和項目,領導本會實踐短、中、長期的任務。
c.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d. 為會務發展的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和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e. 建議聘請、解聘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和顧問。
f. 每年向主席團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報告。
g. 草擬內部規章和規例,並提交主席團審議,由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h. 審批入會申請。
i.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j. 行使本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的處分權。
k. 成員有出席主席團會議的職責,經主席邀請,適時行使。
3. 監事會:
a. 有責任對會務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適時向主席團提交意見書。
b. 有責任追查會務上的敝端,適時向主席團提交報告。
c. 有責任行使第八條第三款a項。
十、會議:
一般程序,發送議案文件,宣佈會議第一次召集,檢錄出席人數,過半數者,宣佈會議正式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者,須在半小時後宣佈會議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得宣佈會議召開,所作出的任何決議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屬有效。記錄會議在案,公佈會議結果。
1.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
b.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理事會、監事會向主席團提議案書或三分之一會員聯名向主席團提議案書,經主席團同意,可適時召開。
c. 召集書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必須清楚列明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的目的、事項、地點、日期。
d. 會員大會會議最少要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e.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者,得在半小時後宣佈第二次召集,不論人數多寡,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屬有效。
f. 會員大會一般決議,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g. 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獲出席大會人數的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方能生效。
2. 主席團:
a.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召開,或三位副主席提案獲主席同意,適時召開。會議必須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副主席,並發送文件,說明會議目的、討論事項、會議地點、日期。
b. 主席團決議,須獲出席人數相對多數贊成票,方能生效,下達執行。
c. 主席團出席兩岸四地會員成立協會支部的會議。
3. 理事會:
a. 理事會會議須定期召開,由理事長按會務需要自行決定,或應三位以上理事提案,獲理事長同意,安排召開會議。
b. 理事會會議,必須要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獲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生效。
4. 監事會:
a. 監事會平常會議由監事長按需要召開,特別會議由三位以上監事提案,經監事長同意召開。
b. 監事會調查會議,由主席團下達任務,監事長召開。
c. 監事會決議,由監事長決定。
十一、承擔與責任:
1. 會長有承擔本會名譽損失和重大錯誤的道德責任,極嚴重者,應引咎辭職。
2. 理事長有積極發展會務的責任,擴大本會宗旨的影響力為己任。
3. 監事長有熱誠監察本會會務良好發展的責任,維護本會健康發展。
4. 會長、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十二、解散法人:須獲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方能解散。
十三、財政收入:
1. 本會收入來源於政府的資助。
2. 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
3. 與兩岸四地專門機構合作所得。
十四、財政支出:
1. 會務管理經常性開支。
2. 項目活動費。
3. 每年會慶和會員大會的開支。
4. 設備投放的開支。
5. 聯繫兩岸四地實務發展的外出費用。
6. 與兩岸四地專業機構合作製作3D動畫成品的開支。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道和家人健康協會”,中文簡稱為“道和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工匠街21號家發大廈地下A舖。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之服務社會組織團體機構。
2. 本會是愛國愛澳,關心普羅大眾的身心健康。
3. 定期或不定期為廣大群眾開辦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第四條——本會設置以下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秘書處
第五條——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3. 會員大會之運作及召集:
a. 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b.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半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項規定之用。
c.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d.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e. 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須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址及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按會員大會指示辦事,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其責任:
1. 履行並執行大會決議。
2. 吸納會員、解除會員。
3. 確保本會各項事務之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4. 接受各種捐贈、援助。
5.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理事會會議之召開及運作,理事長負責召集過半數成員方可議決事宜。
第七條——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督本會財務活動等有關事務,其責任:
1. 監督理事會之一切管理活動。
2. 定期檢查本會帳目和用途去向。
3. 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和賬目提出建議,監事會會議之召集及運作由監事長召集,且要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做出決議。
第八條——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其責任為做好本會一切事務。
第九條——1.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接受有愛心之各界人士和政府之資助(用於全澳大眾)。
2.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十條——道和家人協會創立人,全身心致力傳授澳門需要健康之眾生提供健身方法傳播。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為“澳門新時代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New Age Society”,英文簡稱為“M.N.A.S.”。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其宗旨是為推廣新時代精神及身心靈健康等資訊,提供相關課程或講座等活動,與其他新時代團體交流。
3. 本會地址: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第1座1樓I座(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對新時代精神、身心靈健康有興趣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對會內職務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定期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可以連選得連任。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2. 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會議,需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3. 章程之修改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本會解散後之所有盈餘將全數捐給本地慈善團體。
14.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 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五)經費
16. 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六)會徽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11。
11.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