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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朱偉幹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職務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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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