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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並根據第7/2010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50/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e)項、第十五條第二款a)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淑慧為旅遊局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余淑慧擔任旅遊局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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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獲續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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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圓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協調和監督工作”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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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柯海帆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李維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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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atellite Television Asian Region Limited”公司簽訂“推廣澳門旅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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