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何偉耀;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韓子天;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陳輝民;

(四)行政暨公職局代表陳繼民;

(五)法務局代表林智龍;

(六)電信管理局代表黃維洪;

(七)曾錦明;

(八)徐德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中國新聞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轄樓宇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轄樓宇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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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