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尼歸僑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尼歸僑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尼歸僑協會”,簡稱:“印僑協會”,英文名稱:“Indonesia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簡稱為:“ICAM”(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維護印尼歸僑、僑眷正當權益、促進印尼歸僑、僑眷團結互助、和諧發展,加強與各地僑界和澳門社會各界的聯繫,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調研或舉辦論壇和各種社會文化活動、提高會員的各種專業知識和與時俱進管理水準、並為其提供互聯網各種便利服務。本會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涌河新街120號海濱花園第九座12樓A室、理事會秘書處設在:澳門關閘馬路101-105號A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十樓C室並可在澳門以外各地設若干常務秘書處(會址、秘書處、可根據需要做出變更)。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與印尼相關的組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印尼歸僑、僑眷、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印尼歸僑、僑眷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部審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等之許可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各類決議;(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根據《民法典》145條第一款之規定;各理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並設主席一人,根據《民法典》163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可連任、其他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可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卸職後可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委設部長、副部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主要各部委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使職務。

理事會職權:

(a)策劃會務,推展工作;(b)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c)核准日常財務收支;(d)協助會長會籌募會務經費;(e)必要時得聘用支薪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會務發展;(b)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c)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名額不設上限。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根據《民法典》第161條之規定:每次召集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發函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需清楚寫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在報刊刊登開會通告。修改章程的決議須有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會長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因會務需要可召開會長及副會長、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參加的會長會擴大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一)團體會員入會基金澳門幣三百元、年會費貳佰元正,永遠團體會員一次性繳納入會基金三千元,會費澳門幣三千元正。

(二)個人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壹佰元正、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幣壹佰元正。永遠會員一次性繳納澳門幣壹仟元正。

(三)會費及基金可根據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做出調整。

(四) 政府資助。

(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安喜堂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11。

安喜堂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安喜堂體育會”,英文名稱為“On Hei Tong Sport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0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以倡導體育運動為基礎,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為目標,從而培育會員養成良好的運動行為。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運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或團體,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之第壹季度(1至3月)定期召開壹次,或在必須情況下,以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或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一常務委員會主持,由5人或以上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9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理事長一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5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監事長一人、主席、副主席、秘書、監事等職務。

第十二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

1)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心理匯進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Proficienc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專業心理匯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專業心理匯進學會。

(二)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Proficiency。

第二條──宗旨

(一)召集在澳門在職的專業心理人士,推動在職訓練及持續發展理念。

(二)組織及統籌有關專業心理人員發展之各項活動,包括專業督導、課程、工作坊、學術交流等。

(三)普及澳門市民心理健康意識,開展本地心理公眾教育。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台山牧場街74號建富新邨第一座14樓D。有需要時可經理事會決議更改會址及設置分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心理專業學歷,並任職於相關機構,贊同本會宗旨,願遵守會章,提出申請而經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選舉與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服從會章及一切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交流聚會;

(五)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六)可對本會之工作及發展提出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議決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活動、工作報告及年度計劃。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如有需要或有三分之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會時,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本會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可參考時,則以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需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三)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任期三年,連選則可連任。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態和諧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生態和諧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生態和諧學會。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團結愛國愛澳的志願者,積極推動人與動物、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和諧,宣揚環境保護知識,協助政府建構更深層次的和平、宜居的和諧社會。透過舉辦各類保護動、植物和環保宣傳等活動,積極參與各地區環境保護交流活動,從而提高本澳市民的環保護生的意識。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80號宏信大廈第四座5樓S室。(經理事會通過可遷移會址到澳門其他的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工作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理事會確認即可。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八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乙名、副理事長乙名、財政乙名;負責組織理事會及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任期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兩名委員,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任期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其中一員,必須為前理事會成員,負責協助新一屆理監事處理會務。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應屆理事長召開,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年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獻,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州南沙聯誼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南沙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州南沙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

澳門廣州南沙聯誼會,簡稱:澳門南沙聯誼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69號激成工業大廈J地下。

第三條——宗旨及性質: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其宗旨是為促進澳門與南沙的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以及促進南沙鄉親所經營之貿易、商業、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及廣州南沙的經濟建設,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屬澳門南沙區鄉親及願意支持南沙區聯誼會或參與南沙區投資建設的各界人士,不論國籍並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品行端良者,歡迎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程序:

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一份,身份證影印一份,寸半相片近照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交會費及入會基金,領取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甲、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乙、有出席會員大會聆聽、討論、表決、建議的權利;

丙、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

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戊、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但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甲、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乙、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兩者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最少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兩星期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決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運作的最高權力負責機構:

由理事會互相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可根據會務需要設立各部門和秘書處,常務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定,行使大會賦予的權力。

乙、規劃並實施本會之所有各項活動。

丙、做好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丁、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三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之職權:

甲、監督理事會之一切行政決策;

乙、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丙、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榮譽職銜:

本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聘請世界各地的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第四章

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的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直接損害本會聲譽,將於法律追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如超過兩年不交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甲、會費;

乙、任何對本會協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藝評論家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4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藝評論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文藝評論家協會",簡稱“評論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iteratura e  Arte  Críticos de Macau,葡文簡稱ALACM;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Critics,簡稱MALAC。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澳門本土及海內外人文社會科學的專家學者,積極開展澳門文學藝術等領域的系統研究、總結與評論,以及與澳門文學藝術等學科相關的專業培訓。向澳門社會、市民推廣和宣傳澳門文學藝術精神,資助和培養從事澳門文學、藝術、文化以及澳門精神研究的青年學子,為澳門的文化建設、文明建設積極建言獻策,為澳門文藝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819號鴻發花園第三座8樓G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澳門文藝創作與研究有興趣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主席、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主席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九)大會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2)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九澳青年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3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九澳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九澳青年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關注九澳村民福利為目標,包括提倡村內老人福利、設立教育獎學金、推動保育澳門歷史文物及文化發展、推廣澳門農耕及沿海文化歷史、關注環保與村民健康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屬非牟利的社團。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於澳門路環九澳村14號2樓。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本會會員分九澳原居民會員及非九澳居民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可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倘退出本會,需最少提前兩個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之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特別決議

第十一條——特別決議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澳門扎鐵聯合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新澳門扎鐵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命名為「新澳門扎鐵聯合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且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之處,悉依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三條

(期限及會址)

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中街282號廣福安花園第六座AY地下”,會址可由大會決定遷移。

第四條

(宗旨)

1. 愛國愛澳,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履行社會責任。

2. 團結本澳的扎鐵從業員,致力為本澳巿民建立良好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概念、推廣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出有效降低意外發生風險的建議,為達至「零意外」而努力。

3. 爭取和維護扎鐵從業員的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類別及新會員之加入)

會員資格:凡年滿18歲,從事有關扎鐵工作的本地或非本地人士,包括全職和兼職,並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成員。

會員類別分為三類:

1. 創會會員;

2. 專業會員;

3. 技術會員。

(第一款)

參與本會成立者,均為創會會員。

(第二款)

為本會扎鐵工作的相關專業技能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稱為專業會員。

(第三款)

為本會以扎鐵工作外的其他專業技能或知識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稱為技術會員。

會員入會須填寫有關申請表格及聲明書,並由申請人簽署。

第六條

(顧問之類別及加入)

1. 顧問;及

2. 名譽顧問。

(第一款)

為本會會務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聘任為顧問。

(第二款)

為本會會務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聘任為名譽顧問。

第七條

(名譽會長)

對本會會務及社會地位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委任為名譽會長。

第八條

(會員退出及開除)

會員可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包括創會會員、專業會員及技術會員)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作出退出聲明;及

2. 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開除者。

第九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1. 根據章程規定,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其他會員擔任會務及被選擔任會務;

3. 以書面形式或電郵形式向理事會提出有利於本會之意見;及

4. 新會員在加入本會滿九十天後,依本會內部規章享用所有本會給予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其他福利、服務及資訊。

第十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2. 依期繳付入會費用、定期會費及其他本會所定負擔或費用;及

3. 以各種方法作出有利於本會發展及聲譽的貢獻。

第十一條

(罰則)

(第一款)

倘會員違反章程或內部守則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則根據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將受下列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責備;及

3. 終止其所執行之會務。

(第二款)

如會員屢次嚴重違反義務及內部守則,會員大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建議開除有關會員之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機關,由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創會會員、專業會員及技術會員組成,會長為大會主席。

第十四條

(年度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年度會議,會議至少提前十五天依法作出召集,所有具完整權利之會員可以參與,會議由會長主持。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届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

(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並由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

(決議的多數)

1. 年度會議:由會員大會提出決議,任何決議都需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的多票數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2. 特別會議:任何決議都需經出席者的多票數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第十七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1. 依據《民法典》通過及修改章程;解散本會;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訂定本會活動方針;

4. 決定資產運用;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

第十八條

(會長及副會長)

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 任期三年。

(第一款)

會長代表本會,會長不能理事時,由第一副會長代理。

(第二款)

大會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三款)

權限:

1. 代表本會在公開場合發言;

2. 與政府部門或外界機構簽署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等等活動的合作協議書;及

3. 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組織)

理事會由五名主要成員組成,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任期三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位及內部選舉)

1. 理事會主要成員數目為五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

2. 上述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例會及特別會議)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倘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十二條

(決議的多數)

任何決議都需會議出席者多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票。

第二十三條

(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

2. 確保會務之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組織)

監事會由三名主要成員組成,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位及內部選舉)

1. 監事會主要成員數目為三人,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兩人。

2. 上述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

(例會及特別會議)

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倘監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十七條

(決議的多數)

任何決議都需會議出席者多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票。

第二十八條

(權限)

1. 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

2. 定期核實財務帳目;及

3. 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二十九條

經費

1. 會費;

2. 贊助。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兩岸經貿促進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4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兩岸經貿促進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兩岸經貿促進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Promoção da Economia e do Comércio entre China e Taiwan。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促進澳門、中國大陸及台灣等地的經貿往來,構建兩岸企業投資貿易平台,致力維護投資者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協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工商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會員

凡在本地區從事兩岸經貿相關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均可申請為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社會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它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和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連選得連任。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二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如人數不足,可在召集書上指定之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各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后可連選得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后,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成員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約;

二、以任何模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賬冊,並須將財務賬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它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八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石獅彭田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Peng Tian de Shi Shi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五、組織結構:

(一)會員大會:

2. 每年必須召開至少一次會員大會。在必要情況下,因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Birmaneses de Origem Chinesa Residentes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Burma Oversea Chinese Association”

拼音名稱為“Ou Mun Min Vá Fu Cho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緬華互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華互助會,簡稱:澳門緬華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a Birmânia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Mutual Help of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第二條——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維護歸僑、僑眷的正當權益,關注社會事務,促進同僑互助,做好會員福利。

第三條——會址:澳門亞利雅架街3號南國樓一樓A、B座。

辦事處:一、澳門飛能便度圍1號金利來大廈第一期一樓B1、B2座。

二、澳門俾利喇街90號華樂大廈一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凡在澳門合法定居的緬甸歸僑、僑眷,年齡滿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

(二)申請入會者,須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身份證副本及一寸半相片兩張,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方為會員。

(三)其他熱心人士,可申請參加本會作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1)選舉和被選舉權;(2)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3)享受本會各種福利之權。

(二)會員義務:(1)遵守會章及決議;(2)愛護本會,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暫停享受會員福利,直至補交所欠會費為止。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之,其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審議理監事會務報告;(三)選舉理監事成員。

第九條——正、副會長及理監事各部委成員由獲選的候任理監事成員中協商複選產生。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理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之。會長連選可連任一屆。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常務委員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常務委員會由正、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召開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二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務開展和運作的機構。下設:秘書處、財務部、聯絡部、福利部、總務部、文康部、工商部、婦女委員會、頤康委員會、青年委員會等。

婦女委員會、頤康委員會和青年委員會可自定章程,每屆章程需交常務委員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和促進會務正常發展,檢查和核對財務開支賬目。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可聘請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會董、法律顧問、永遠會長、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五條——各種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會員會費:(一)凡一次交費澳門幣伍佰元(MOP$500)者為永久會員;(二)交入會基金澳門幣伍拾元(MOP$50),年費交澳門幣伍拾元(MOP$50)者為普通會員;(三)名譽會員免交年會費。

第十七條——必要時,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進行募捐,所有捐款以收妥作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附設機構:(一)出版委員會;(二)診療所;(三)旅遊組;(四)青委樂隊;(五)世界緬華同僑聯誼大會聯絡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流動資產

 

聯號往來

  4,513,902

應收賬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3,538,744

定期存款

  7,500,000

銀行存款

  208,087

  15,760,733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及應計費用

  4,122,323

員工福利之備用金

  726

所得稅備用金

  61,725

  4,184,774

資產淨值

  11,575,959

 

權益

 

資本

  10,000,000

法定公積

  330,000

累積盈餘

  1,245,959

- 前期結轉

798,752  

- 本期

447,207    

權益總額

    11,575,959
   

業績報告

二零一零年營運情況

船務公司繼續與國內的渡輪營運商合作,為旅客提供便捷寫意客運服務,而往來澳門至蛇口之航線,載客量仍保持增長。

二零一一年展望

隨著珠江三角洲之經濟迅速發展,船務公司會積極拓展業務,使來年盈利得以保持。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計準則 *審核了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 香港審計準則亦符合澳門審計準則

屈洪疇
澳門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於澳門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業績報告

二零一零年營運情況

年內港澳航線市場的經營環境日益困難,營運開支深受外來因素影響而不斷增加,尤以燃油價格飈升為甚。航線之票價自2004年起一直維持至今,加上近年市場經營環境改變,客量回升遠不能抵銷成本的大幅上漲。另外,往來澳門至香港國際機場之航線,載客量保持增長。為進一步拓展珠江三角洲聯運服務,船務公司在年內更增加往來澳門至深圳機場福永碼頭的航班。

二零一一年展望

展望來年,船務公司將繼續以拓展多模式聯運服務網絡為發展方向,以吸納更多旅客使用噴射飛航優質多元化的渡輪服務。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審計準則審閱了經審核之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

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並獲得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相符。

屈洪疇
澳門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10,169,544元(已考慮遞延稅項)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

分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作為監管儲儲。該增撥/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澳門幣

二零一零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吳勉良

會計主任
翁雅瑜

業務報告之概要

澳門經濟於2010年緊隨環球經濟復蘇之步伐,並在祖國強大支持及政策輔助下,得以步入增長之區間。本澳政策亦提供多元化各行業之發展。花旗銀行於零售業務方面,不斷優化及完善個人財富管理業務,以達專業水平。

2010年本行在業務方面錄得預期理想之表現。在此,本人謹代表管理層感謝澳門特區政府,金融界同仁及社會人仕的支持。而在前線員工及後勤單位員工,不斷努力,推陳出新,饋贈澳門特區政府對花旗銀行的支持及承諾對廣大客戶服務之質素為本行之業績作出巨大的貢獻。

展望2011年,本行將會積極拓展業務,包括前線員工之培訓,系統及產品之更新,以吸引各階層客戶,為本澳居民提供優質和專業之財富管理業務,並培訓在業人仕達致國際水平,為澳門未來經濟繁榮作出應有的貢獻及責任。

吳勉良
花旗銀行
澳門分行經理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美國註冊成立的一家商業銀行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花旗銀行澳門分行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

澳門元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二零一零年業務簡報

二零一零年是轉變的一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分別於一月和三月召開的股東大會以及一月和六月召開的董事局會議,選出(或補選、增選)了新的公司機關成員。謹此歡迎新任的股東大會主席盧景昭先生,董事局副主席及執行董事何超瓊小姐,董事何超鳳小姐及董事禤永明先生,執行董事徐偉坤先生,監事會成員梁以恆先生。同時,感謝已卸任的前股東大會主席飛歷奇博士及前董事局副主席何鴻燊博士多年來對澳門國際機場發展所作出的重要貢獻。

隨著與機場管理公司簽訂了服務合約的第二增訂本,本公司自二零一零年已全面收回及負責關於收入結算和收取的工作及對分專營商的管理,進一步完善機場運營的決策流程及提高效率。面對突如其來的非凡航空停航事件,如何與機場各單位攜手處理、迅速應對並將事件影響面降至最低,充份考驗了我們危機處理的能力。七條來往澳門國際機場的航線因非凡航空停航而中斷了,加上東南亞地區政局不穩及發生流血事件以及某些航空公司的經營狀況欠佳,連帶使澳門國際機場的客運量出現下調。加上兩岸直航的日益常態化情況下,澳門國際機場的中轉客運量減少了277,876人次,比對二零零九年跌幅達50%。尤幸目的地旅客錄得2.9%的輕微升幅,共增加了106,463人次。透過業界的努力及局方的支持,四家新的航空公司包括中國國際航空、中國東方航空、曼特拉航空及真航空於二零一零年在澳門機場展開營運;加上部份原已在澳門機場營運的航空公司拓展市場的成果,先後開闢的新航點包括有武漢、晉江、寧波、合肥、土格加勞及佬沃。澳門國際機場已成功創造出新的巿場需求來面對中轉市場的調整,點對點旅客人數相對增加,已佔了機場總旅客人數的93%。

貨運方面亦出現了波動。航空貨運的需求於上半年隨着珠江三角洲地區與海外市場的外貿頻繁而錄得增長;但是在非凡航空事件及西方經濟復甦的不確定性影響下,貨物運輸的需求於下半年失去了上升的動力。二零一零年澳門國際機場各航空指標均出現下調。全年飛機起降總數達37,148架次,比二零零九年下降了8.50%;客貨運量分別為4,078,836人次及52,166噸,較前一年分別下降了4.0%和0.57%。截至二零一零年底,澳門國際機場共有十五間航空公司經營二十五條航線。總括來說,澳門國際機場於二零一零年仍然維持作為亞洲地區最佳的新興機場之一,獲得貨運航空公司及貨代的好評。澳門國際機場再次榮獲亞太區首屈一指的貨運業雜誌Cargonews Asia主辦及頒發之“最具潛質貨運機場獎”,同年亦獲得由全球貨運權威雜誌AirCargo World在溫哥華頒發的二零一零年“全球航空貨運卓越獎”。這是澳門國際機場第四次獲得這兩項殊榮。

縱使於二零一零年來自中國台灣的中轉客量大減,在點對點旅客人數增加,以及外圍經濟進一步復甦所帶動下,本公司以及主要的機場營運商的業績大部份均錄得正增長。澳門國際機場內主要營運商的總體收入上升至澳門幣23.6億元,較二零零九年的澳門幣20.2億元上調了16.8%,免稅商店、供油、機場餐廳及商務航空的業績理想。

在公司團隊努力下,二零一零年本公司的總體收入錄得澳門幣5.82億元,比對二零零九年升幅為8.1%。透過開源節流,扣除財務及折舊費用前之營運利潤為澳門幣1.565億元,比對二零零九年上升33.8%。航空收入維持於3.12億元,錄得0.1%輕微增幅;總體收入的上升主要來自於非航空收入增長的貢獻,在商務計劃的推進下,免稅店的銷售尤為理想,佣金及租金等非航空收入錄得28.3%的大幅增長,本公司的財務壓力得以舒緩。攤折費用因大部份設備已到達攤折年限而縮減,加上呆壞帳準備的降低,財務成本有所下調,本公司二零一零年扣除財務及折舊費用後淨虧損澳門幣9,370萬元,比對二零零九年減虧40.6%。我們完成了二零一零年的目標,並承諾繼續於二零一一年為公司的發展追求增長。

即使航空交通運輸量未達預期,為確保澳門國際機場的安全水平及監管要求,本公司仍須繼續更新及完善機場的基建設施和設備,致力為未來交通需求作出準備和滿足旅客對服務的需求。我們於二零一零年為澳門機場完成了多項修繕工程,包括機場衛生間及商舖區翻新、X光機更換、資訊及航班顯示系統的升級、天花修建及機場物流商務中心改善工程等。此外,延續至二零一一年的工程包括跑道面修繕、翻新出入境大廳及擴充候機大廳商舖區、通訊導航監察系統的升級、登機橋更換、目視停靠導引系統和行李處理系統更新,以及九洲導航台設施升級、資訊系統整合與保安設備購置等。

預測二零一一年,澳門經濟在旅遊及博彩業的帶動下將繼續推進,但在通脹的壓力、兩岸直航的進一步擴展、基地航空公司的發展情況等因素的影響下,本地航空業前景仍未為樂觀,而其他不可預料的環境變化及外圍局勢動盪或危機也可能隨時發生。

本公司將一如既往積極面對挑戰,致力扶助航空公司亦同時發掘新的商機,主動推動航空業發展以創造多贏局面,繼續以“安全、效率、效益”作為機場經營的核心價值。面對未來的挑戰,根據公司的五年發展戰略規劃及機場資訊科技系統戰略發展計劃所定下要發展澳門國際機場成為具代表性的多功能中小型國際機場的中長期目標,我們為持續發展制定策略,以提高營運效率為目標,通過改進合約內容及公開招標引入新的營運業者、收入管理、成本管控及制定營運監管政策等,以達致強化專業管理、優化商務及運作決策流程。融合“文化機場”與“綠色機場”的元素適度地實行機場基建項目,確保澳門國際機場的可持續發展。

未來充滿著挑戰與機遇。我們會堅定配合各機場營運商、航空公司、政府部門,推動澳門的民航業,履行我們的社會責任,促進本地經濟及就業,為股東們締造長遠的利益及回報;積極地配合第三屆特區政府的“傳承創新”的施政理念,對機場的管理及商務運作模式敢於創新、勇於求變。同時,我們將繼續主動融入珠三角區域合作,發揮連繫澳門與世界的橋樑角色及搭建中葡航空業界交流的平台。

二零一一年三月於澳門,

董事局主席
鄧軍博士

監事會報告書

各位股東:

監事會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及賦予的權力,與董事局一直保持著緊密的聯繫,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局所提交之2010年度業務報告書,以及經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認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帳目文件。

經本監事會審查後認為董事局的業務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均能清楚說明本公司在過去一年的經營狀況及正確反映出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有鑑於此,本監事會建議通過:

1. 2010年度會計帳目。

2. 董事局所提交的2010年度業務報告書。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

監事會
劉國彬先生
狄連龍先生
梁以恆先生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