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陽江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11。

澳門陽江工商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澳門陽江工商聯會;

葡文——Associ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União da Ieong Kong de Macau;

英文——The Industry and Commercial Un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Ieong Kong。

第二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領工業大廈三樓F座 (若經理事會通過,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同陽江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保障工商界應有權益,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義務與資格

第四條——會員權利: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工商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工商界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均由大會選舉產生。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有會議程、日期、時間及地點;有關會議在原定時間召開,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均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贊同票。

(3)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審議監事會之每年帳目及理事會會務報告;

二、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三、每三年換屆投票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其成員均屬義務性質,職任期定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再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連同每屆之當屆理事分部門共同處理會務。

(2)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3)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舉辦有關會務及商業活動;

四、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會員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可在下次召開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組織,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通常每月聯同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3)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本會會務;

二、審核理事會的工作、財政收支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奢侈品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亞太奢侈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亞太奢侈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長壽大馬路樂富新村樂天樓12樓O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

三、宗旨為促進和推廣亞太奢侈品品牌,使其讓整個社會了解。其中包括組織舉辦相關展覽、知識講座、培訓課程、討論會及研討會,以及與本地或海外的相關單位合作,組織推動展覽、培訓及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第二章

會員

四、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活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七、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十、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十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十三、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十四、理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產生,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六、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十七、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十八、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十、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十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二十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二十四、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五、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二十六、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二十七、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八、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二十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三十、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三十一、本會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三十三、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四、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三十五、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六、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七、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十八、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三十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四十、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十二、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十三、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四十四、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四十五、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十六、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四十七、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四十八、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四十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長壽大馬路樂富新村樂天樓12樓O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

三、宗旨為促進和推廣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使其讓整個社會了解。其中包括組織舉辦相關展覽、知識講座、培訓課程、討論會及研討會,以及與本地或海外的相關單位合作,組織推動展覽、培訓及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第二章

會員

四、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活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七、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十、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十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十三、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十四、理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產生,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六、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十七、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十八、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十、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十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二十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二十四、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五、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二十六、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二十七、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八、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二十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三十、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三十一、本會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三十三、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四、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三十五、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六、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七、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十八、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三十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四十、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十二、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十三、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四十四、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四十五、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十六、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四十七、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四十八、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四十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散打搏擊體育交流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散打搏擊體育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國際散打搏擊體育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長壽大馬路樂富新村樂天樓12樓O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

三、宗旨為促進和推廣國際散打搏擊體育交流,使其讓整個社會了解。其中包括組織舉辦相關展覽、知識講座、培訓課程、討論會及研討會,以及與本地或海外的相關單位合作,組織推動展覽、培訓及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第二章

會員

四、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活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七、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十、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十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十三、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十四、理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產生,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六、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十七、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十八、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十、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十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二十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二十四、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五、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二十六、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二十七、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八、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二十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三十、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三十一、本會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三十三、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四、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三十五、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六、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七、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十八、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三十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四十、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十二、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十三、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四十四、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四十五、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十六、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四十七、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四十八、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四十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身心語言程式學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gramação Neurolinguístic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NLM”

英文名稱為“Macao Neuro Linguistic Programming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NL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身心語言程式學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身心語言程式學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gramação Neurolinguística de Macau”,簡稱“APNLM”;英文名稱為“Macao Neuro Linguistic Programming Association”,簡稱“MNLP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20-B號婦聯大廈7樓P,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在澳門推廣及發展身心語言程式學、教練技術及催眠治療,提供相關專業諮詢及致力培訓相關專業人員,並進行關於個人提昇及身心靈健康方面的研究。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人士,依手續填寫表格及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 選舉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 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處下列處分:

(一) 口頭警告;

(二) 書面譴責;

(三) 開除會籍。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若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在必需的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並至少要提前八天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

(三)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八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且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 研究、制定和執行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第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 監察本會的賬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第十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 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排排舞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Line Danc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排排舞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排排舞協會,英文為Macau International Line Danc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水坑尾崗陵街1號佳運大廈五樓C座。

第三條——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廣大眾體育活動,排排舞,集體健康舞,標準舞及拉丁舞,可使會員鍛鍊身體,強健體魄,和增進會員間友誼。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之優惠福利及活動,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確証違返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星曲藝會

英文名稱為“Wa Seng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華星曲藝會

(一)名稱、會址及宗旨

1. 本會定名:“澳門華星曲藝會”,英文名:“Wa Seng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of Macao ”。

2. 會址:澳門海灣南街信和廣場20樓S座。

3.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承傳推廣本地文化藝術,從事音樂曲藝表演,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熱愛音樂曲藝,表演唱家,歌手等,符合本會要求,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遵守會章及決議。

4. 違反會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及選舉理監事,決定工作任務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叁年;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一人,任期叁年;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及召集全體會員大會;

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兩人,任期叁年。監事會職權是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5. 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職位可連選連任,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但人數均須為單數,亦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等。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屆時提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通知形式同上所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五)經費

1. 社會機構贊助,會費及接受熱心人士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藝術教育推廣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Music and Art Education Promo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音樂藝術教育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澳門音樂藝術教育推廣協會”,英文為“Macao Association of Music and Art Education Promotion”。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聯巷2c德金大廈地舖。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修改章程、存續期及解散)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四、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條

(宗旨)

推廣本地音樂及藝術教育,使之普及化,加強本澳音樂及藝術之水平,促進多元文化,支持本地藝術文化創作,增加澳人愛澳愛國精神,以音樂及藝術為教育手段,提升社會素質,促進社會和諧,並提昇本澳音樂及藝術的演奏及欣賞水平。

第四條

(會員)

凡愛好音樂、藝術,願意為本地音樂及藝術促進者,並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破壞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第七條

(組織)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記錄;

三、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三名,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二、 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曾慧粵劇團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3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曾慧粵劇團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曾慧粵劇團”,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Teatro e Ópera Chinesa de Zeng Hui de Macau”。

第二條——本團地址設於氹仔東北大馬路703-767號聚龍明珠第六座302室。

第三條——本團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團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團員大會為本團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團長壹名,副團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團團章;

B)決定及檢討本團一切團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團長負責領導本團一切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倘團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團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團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團長或副團長召開,特別團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用掛號信方式發函通知全體團員,出席人數須過團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團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叁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叁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本團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團之各項活動;

C)監督團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團日常團務及制訂本團團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叁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團為推廣團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團名譽團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團團員有權參加團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團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團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團團員有遵守本團團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團費。

第四章

入團及退團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團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團同意,以本團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團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團團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團費,則喪失團員資格及一切團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團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團員月費;

B)任何對本團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團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團章程未盡善之處,由團員大會修訂。

第二十一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池畔書藝研習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11。

澳門池畔書藝研習社

修改章程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維持不變;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到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將會順延一小時後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C.N.E.C. Igrej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N.E.C. Macau Church”

拼音名稱為“Chung Va Chun Tou Vui Ou Mun To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a C.N.E.C. Igreja de Macau», em inglês «C.N.E.C. Macau Church», e em chinês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洲山土地廟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洲山土地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澳門青洲山土地廟會。

葡文:Associacão de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of Macau。

第二條——土地廟地址——澳門青洲新馬路海棠巷青洲山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和樂巷嘉應花園第三座BB舖。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青洲坊眾互助會之屬會。

第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弘揚中國優良傳統風俗、互助互愛精神、關心社會,維護坊眾正當權益、關注民生、服務坊眾等工作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持有澳門身份證居民之成年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和享受會員福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八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至少每年舉行一次,若有需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由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權力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三)審議及批准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舉通過理監事名單。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領導成員及分工,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事務、福利、財務等工作;本會日常事務、福利、財務等獨立自主運作支配。

第十一條——理監事會均是一個集體,而非某個人;理監事會的決議均要由理監事集體來共同決定;在這個集體中,不存在任何個人特權,少數要服從多數,個人只對領導集體和組織負責。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福利、文康、財務及其他範疇工作部門。

第十三條——理監事會成員必須由為本會正式會員大會透過廉潔選舉產生,理監事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且均是義務;理事長及監事長最多只能連任三屆。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根據會務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定期審查帳目,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有關監察工作。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產生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稽核各一名組成。

第十六條——本會於每年農曆二月初二土地誕舉辦會員聚會賀誕活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活動經費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來自善信人士的香油捐款;三是賀誕活動的籌款。

第十八條——會員入會須繳納福利會費,每年會費澳門幣一百五十元正。

第十九條——會員須繳交每年全年會費,才能參與翌年賀誕活動。欠交會費壹年或以上,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以往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用作為本會的福利基金,不得異議或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2/99/M號法令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 備註:

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7,278,302元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 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已考慮遞延稅項澳門幣992,496元)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澳門幣

二零一零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代理總經理 會計主任
敖國光 蕭美顏

業務報告之概要

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二零一零年澳門經濟持續增長。

年內,我們專注於企業銀行業務,包括項目融資、貿易融資、商業貸款、按揭貸款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雖然本分行客戶貸款微降4.32%至澳門幣七億八百萬元,但整體業績仍能扭虧為盈,稅後淨利潤達澳門幣伍佰七十萬元。

二零一一年為中國十二五計劃的第一年。中信銀行國際作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的國際平台,本分行將努力不懈繼續推進業務發展,提升貸款質量以及人民幣產品交付能力,藉以把握我國「走出去戰略」所帶來的商機。

對於過去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本分行員工、客戶及金融機構同業的支持和幫助,我們謹此致以最衷心的謝意及感激。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代理總經理
敖國光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家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行往來賬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前稱「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分行經理:林勁勇

會計主管:盧偉浩

損益表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分行經理:林勁勇

會計主管:盧偉浩

業務報告概要

由於本分行的總公司已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正式由“大福證券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因此本分行亦相應地更名為“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總營運收入為10,331,826.23澳門元,純利則為4,172,803.72澳門元。

本分行今年將會大力招聘經紀人以擴展業務,在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商機以及本集團母公司的大力支持下,使本分行在推動內地客戶業務方面更為有利,深信本分行的盈利能夠穩步上升。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前稱「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前稱「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歸屬於總公司的淨資產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46,291,038.00
流動資產  
存貨 $41,052.00
應收賬款 $830,743.00
預收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364,144.00
現金及銀行存款 $9,585,141.00
流動資產總值 $10,821,080.00
資產總值 $57,112,118.00
   
權益及負債  
股東權益  
註冊資本 $40,000,000.00
重估儲備 $38,047,022.00
累積損益 ($21,523,350.00)
  $56,523,672.00
非流動負債  
應付融資租賃 $27,432.00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174,530.00
應付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381,176.00
應付融資租賃 $5,308.00
流動負債總值 $561,014.00
負債總值 $588,446.00
權益及負債總值 $57,112,118.00

二零一零年度

監事會意見書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監事會提交了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鄧添核數師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監事會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監事會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監事會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零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監事會:主席:伍秉賢
副主席:李世忠
委員:何美華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零一零年度

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屠場公司一零年收入方面錄得澳門幣壹仟肆佰玖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正(MOP14,912,961.00),較去年同期上升2.9%。支出方面錄得澳門幣壹仟陸佰萬零捌仟伍佰陸拾貳元正(MOP16,008,562.00),較去年增加了3.9%。造成壹零年虧損為澳門幣壹佰零玖萬伍仟陸佰零壹元正(MOP1,095,601.00)。

而未來的日子裡,董事會將會竭盡所能,繼續努力監察屠宰場公司的情況,並盡量在開源和節流方面著手,務求帶領屠宰場公司跳出結構性虧損的厄困,讓屠場公司在逆勢中穩存。

董事會代表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