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1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街頭藝術發展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de Rua e Desenvolvimento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Street A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促進本澳藝術發展從而普及藝術,並達至向青少年推廣藝術的使命。
第三條——會址:澳門高樓街御景花園17至27號10樓H。
第四條——凡對街頭藝術感興趣,及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唯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 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並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在必需的情況下,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 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所有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三條——每次會議在第一次召開時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後通過解決。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藝術書畫院”;
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Artístico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I.A.C.P.M.”;
英文名稱為“Macao Art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Institute”,英文簡稱為“M.A.C.P.I.”。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中心第二期14樓L座,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一書畫藝術培訓文化創意之實體,將致力於培育書畫藝術人才,非牟利團體,具無限存續期。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向全澳社會喜歡書畫藝術文化之人士弘揚藝術文化創意的精神,提供培訓及指導性的服務,讓書畫藝術文化愛好者有機會發揮其潛能,進而達成書畫藝術文化交流、書畫藝術文化創意及提升本澳書畫藝術文化水平和質素之目的,所募集的資金將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書畫藝術事業,關心社群,積極參與澳門各種公益性社會活動,愛國、愛澳。
第五條——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將開辦各類型的講座、會展、交流、工作坊、書畫藝術文化培訓課程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並與香港、台灣、亞洲區,國內和海外等相關團體及機構,展開書畫藝術文化之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對書畫藝術文化愛好者,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經理事會決議批核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八條——會員要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九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秘書。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大會閉會期間最高的權力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有如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
3.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人,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三、正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在根據需要,下設秘書處及若干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部門若干人。
五、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澳門政府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第十八條——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
1.(中文)澳門急重症醫學會;
2.(葡文)Sociedade de Medicina de Emergência e Cuidados Intensivos de Macau;
3.(英文)Macau Society of Emergenc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
(二)宗旨:
1. 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及良好工作環境;
2. 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團結會員;
3. 促進學術交流,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維護專業道德;
4. 凝聚會員力量服務社會;為澳門居民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
5. 加強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溝通;關注政府各項醫療衛生政策。
(三)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四)會址:本會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5號遠洋豪軒9樓C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五)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1. 功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機構從事急診及危重醫學之醫護人員,且具澳門居民身份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急重症醫學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3. 榮譽會員:在急重症醫學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六)會員權利:
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要求列席理事會會議;
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參加學術研討會、持續醫學教育及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七)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維護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3.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八)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九)入會費和會費:
由會員大會決定。
(十)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十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如遇流會,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本條8款的程序;
3. 平常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期兩年;
6.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7.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半數的功能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開除會員出會,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投票通過。
(十二)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可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4. 理事會是本會的代表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5. 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管控及監察本會之事務、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整理本會的財政及收支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審批入會申請,確定會員類別;聘請本會榮譽會員;
6. 理事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則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補上暫代;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十三)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只能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2. 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3. 本會之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理事會之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十四)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4. 若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5.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十五)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十六)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下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十七)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十八)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十九)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二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二十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外活動的各項收入。
(二十二)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二十三)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文件的簽署方式。
(二十四)本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款額界限之支票、付款要求及本會之票據,可由理事長、司庫或理事會指定之其他人士聯名簽署。
(二十五)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十六)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9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青動向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動向”,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Direction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8號寶豐閣32樓T室。
本會宗旨為發揮社員專有才能,使其更能成長及配合社會發展,從而令澳門的發展更多元化。
一、凡年滿十四歲及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居民,填寫表格遞交並經審核後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保留決定所有本會會員資格的權利。
本會會員須於退會前一個月遞交退會通知,否則須交付雙倍會費。
本會會員具有:
a. 選舉領導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但特別情況除外。
一、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a. 按期繳交會費;
b. 當被邀出席活動時,如無合理理由,不得缺席;
二、嚴重違反本會義務之會員,經審核後即時喪失一切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具有下列權力:
a. 制定及修改章程;
b. 決定重大事宜或終止事宜;
c. 審議理事會之財政報告及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之會員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絕對多數同意方能生效。
三、章程未規定之事宜,均得由會員大會決議決定。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一、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成員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之權限為:
a.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 監督各項會務之運作及進展;
c. 審查本會之財務狀況;
d.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一、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之權限為:
a.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及活動;
三、理事會須定期向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並接受監事會之審查。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a. 會員繳交之會費;
b. 各方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3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琴弦樂坊音樂中心;英文名稱為:Music Studio Musical Center;葡文名稱為:Estúdio de Música Centro Musical。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39號永亨花城利茂大廈5座地下AP舖。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音樂藝術團體,致力推廣澳門音樂藝術教育為主,積極推廣澳門西方古典音樂文化,促進對外藝能文化交流,舉辦各類表演活動,提高本地音樂水平。
第三條——活動範圍
一、舉辦與音樂藝術有關之活動;
二、組織對外音樂藝術交流活動。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以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在填妥本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會員違反會章、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會員大會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倘若組織內出現空缺時,應由理事會提名並按有關規定補上空缺。
二、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帳目結算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之職權以及運作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最少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通知召開大會。會議需過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得召開會議。而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管理組織,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應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i.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 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iii. 按本會需要,雇用行政人員及編配工作;
iv. 向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結算,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v. 決定接受會員入會或開除會籍;
vi.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以及在必要時將權力授他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監事若干人,且應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i.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守則及其它內部規則;
ii.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及理事會之活動;
iii.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iv. 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制定意見書呈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採用上述名稱之核數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合夥採用之名稱為「國富浩華核數師事務所」,英文為「Crowe Horwath (MC) CPA」。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匯業銀行大廈2樓A座205室。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維持原內容)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為澳門下環貨倉街群安大廈第二座1樓E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名稱、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海帆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Hoi Fan”、英文名稱為“Hoi Fan Sports Club”。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大眾體育活動並使其普及化、組織各項體育活動隊伍,積極參與各體育總會舉辦的賽事,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3.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南貴花園第二座十一樓F,經理事會同意可轉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大眾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但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則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其他決議取決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五)經費
15.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6.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3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三條——宗旨及範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在澳門開展所有民間航空飛行活動,組織飛行訓練、比賽、表演及參觀活動。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it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舉行之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决議,更改章第三條、第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新增第五十九條,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條、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並作出更改、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九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作出上述更改,更改後有關之條款如下:
3. A Associação te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quim n.º 126, Edifício Comercial I Tak, 7.º andar «B».
9. (a) Excepto como aqui especificado, os Membros Associados e os Membros Sucessores terão os mesmos direitos e privilégios e estarão sujeitos às mesmas obrigações que os Membro Plenos.
(b) O Membro Associado e o Membro Sucessor embora não tenham direito a voto, terão direito a receber notificações para, e assistir às Assembleias-Gerais.
(c) Todos os membros são vinculados ao pagamento de uma quota anual no montante determinado pelo Conselho, que integrará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36. (a) O Conselho consistirá em número não superior a sete Directores, podendo no entanto consistir em número diferente de Directores, caso tal venha a ser deliberado, desde que o Conselho seja necessariamente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Directores, de acordo com o disposto no artigo 145.º do Código Civil. Os sete directores são eleitos nos termos seguintes:
(i) quatro deverão ser eleitos pelos Membros que sejam Escritores na Assembleia-Geral por pessoas que sejam Membros Plenos Escritores;
(ii) dois deverão ser eleitos pelos Membros que sejam Editores na Assembleia-Geral por pessoas que sejam ou tenham sido nomeadas, por escrito, pelos representantes de Sociedades de Editores ou empresas que sejam Membros Plenos;
(iii) um poderá ser nomeado por deliberações do Conselho entre as pessoas indicadas pela CISAC;
(b) O Conselho nomeará um Presidente entre as pessoas que são Directores do Conselho.
(c) Cada Director eleito de acordo com o parágrafo (a) (i) ou (ii) deve aposentar-se após a segunda Assembleia-Geral Anual a seguir aquela em que foi eleito Director, mas terá direito a ser reeleito. Cada Director nomeado de acordo com o parágrafo (a) (iii) deve aposentar-se no terceiro aniversário da sua última nomeação, mas pode ser reeleito.
(d) Qualquer pessoa nomeada como Director por deliberação do Conselho, de acordo com o parágrafo (a) (iii) acima pode ser removida por deliberação do Conselho.
43. Sem prejuízo dos poderes gerais conferidos pelo artigo antecedente, e pelos outros poderes conferidos nestes Artigos, fica por este meio expressamente declarado que o Conselho Geral terá os seguintes poderes, ou seja, poder:-
(a) nomear, de tempos em tempos, qualquer pessoa para o cargo de Director geral e/ou qualquer outro Oficial da Associação, para tal termo e tal remuneração que o Conselho considere apropriado e (sujeito a qualquer contrato celebrado entre a Associação e tal Director Geral e/ou outro Oficial) e de tempos em tempos exonerar e nomear qualquer outra pessoa como Director geral e/ou outro oficial em seu lugar;
(b) delegar ao Director Geral e/ou qualquer outro Oficial com poderes administrativos, como acima referido, que possam considerar necessários para a correcta administração dos assuntos da Associação;
(c) pedir dinheiro e para hipotecar ou cobrar os compromissos e a propriedade da Associação ou de qualquer parte dela, e para emitir obrigações como caução para algum débito ou obrigação da Associação ou a qualquer terceiro;
(d) determinar quem tem direito de assinar em nome da Associação, as contas, notas, letras, documentos negociáveis, endossos, cheques, quitações, contratos e documentos do interesse da Associação;
(e) facilitar o estabelecimento e operação de qualquer Sucursal em qualquer parte do mundo para as operações e gerência dos negócios da Associação;
(f) nomear, de tempos a tempos e sujeito às condições que possam ser consideradas como justas, qualquer Associação, empresa, pessoa ou corpo de pessoas para servirem como advogado ou advogados da Associação em qualquer parte do mundo para tais fins e com os poderes e discrições;
(g) administrar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organizando a respectiva contabilidade, assim como quaisquer fundos especiais criados pela Associação.
59. (a)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são constituídos pelas quotas anuais dos membros, taxas administrativas aplicadas a cada acto de concessão de licenciamento, ou cobrança individual de royalties ou quaisquer actos de recebimento e remissão de quantias pagas relativas aos direitos, licenças ou autorizações concedidas pelos Membros e pelas Sociedades Afiliadas da Associação, subsídios e quaisquer outras receitas legalmente autorizadas.
(b) Todos os membros terão de pagar uma quota anual a deliberar nos termos destes Estatutos.
(i) O valor da quotização anual a pagar pelos membros é fixadas anualmente pelo Conselho;
(ii) A quota anual será paga antecipadamente e não será devolvida ao membro que, por qualquer circunstância, desistir da sua qualidade nesta Associação.
(c) As taxas administrativas a cobrar por cada acto licenciamento ou cobrança individual de royalties ou quaisquer actos de recebimento e remissão de quantias pagas relativas aos direitos, licenças ou autorizações concedidas pelos Membros e pelas Sociedades Afiliadas da Associação, destinam-se ao pagamento de todas as despesas inerentes à gerência, direcção e operação da Associação.
(i) A taxa administrativa é calculada através de percentagem aplicada ao montante total recebido pela Associação por cada tipo de acto em concreto;
(ii) As taxas percentuais a incidir em cada tipo de acto, para fixação da quantia devida a título de taxa administrativa, é deliberada pelo Conselho anualmente.
60. O Conselho deve assegurar que os livros de contas são mantidos de forma apropriada no que diz respeito a:
(i) todos os montantes recebidos e gastos pela Associação e matérias respeitantes as quais os recibos e despesa ocorreram; e
(ii) A regularidade de actualização dos livros referentes aos bens e encargos da Associação não terá de ser mantida, desde que tais livros não sejam considerados necessários para dar uma ideia verdadeira e justa do estado da Associação e para justificar as suas transacções.
61. Os livros de contas serão mantidos na sede da Associação, ou em qualquer outros lugar ou lugares em Macau que o Conselho considere apropriado, e estarão abertos à inspecção dos Directores.
62. O Conselho pode determinar, de tempos em tempos, as horas e o lugar, e sob quais condições e regulamentos, os livros de contas e livros da Associação ou qualquer deles estarão abertos à inspecção pelos Membros que não os Directores, e nenhum Membro (não sendo um Director) terá qualquer direito de inspeccionar qualquer conta ou documento da Associação, a não ser que autorizado pelo Conselho, ou pela Associação na Assembleia Geral.
63. O Conselho deve até ao dia 31 de Janeiro de cada ano, assegurar-se que as contas, balanços e relatórios de anos antecedentes, estejam acessíveis antes da Assembleia Geral.
64. Uma cópia de cada folha do balancete (incluindo todos os documentos requerido por lei a ser anexados) que devem ser apresentados antes da Assembleia-Geral da Associação, junto com uma cópia do relatório do auditor de contas, deve ser emitida, com não menos de vinte e um dias antes da data da Assembleia, para todos Membros como direito a receber tais comunicações das Assembleias-Gerais da Associação.
65. Os auditores de contas consistirão em número ímpar, com o número mínimo de três, e serão eleitos pela Associação em Assembleia-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indefinidamente renovável, por períodos idênticos e as suas funções serão as mesmas prescritas para as Associações no Código Civil de Macau.
66. Uma notificação pode ser dada pela Associação a qualquer Membro, quer pessoalmente ou enviada por correio para o seu endereço averbado, ou (se não existir nenhum endereço averbado dentro de Macau) para o endereço (se houver) dentro de Macau fornecido pelo Membro à Associação para recepção de notificações.
67. Quando a notificação é enviada ao Membro por correio, será considerada ter sido correctamente efectuada quando esta for colocada em carta e correctamente endereçada com porte pago, e no caso de uma notificação para uma Assembleia, deve ser efectuada com uma antecedência de vinte e quatro horas. Em todo os outros casos, no tempo em tal carta seria entregue através de correio normal.
68. Notificação para qualquer Assembleia-Geral será dada ao (i) Presidente (sendo ou não este um Membro Pleno), (ii) a cada Membro, excepto aqueles que (não tendo qualquer endereço registado dentro de Macau) não forneceram à Associação um endereço dentro de Macau para a recepção de notificações, e (iii) aos actuais Auditores d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Nenhuma outra pessoa terá o direito de receber notificações para as Assembleias-Gerais.
69. No caso e após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quer voluntário ou de outra forma, em qualquer altura, os bens da Associação (à excepção dos direitos adquiridos ou controladas pel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estes artigos e quaisquer montantes distribuíveis) devem, desde que estejam disponíveis para esses fins, serem repartidos entre as pessoas que são Membros na data de tal dissolução nas proporções em que tais Membros receberam distribuições da Associação respectivamente ao término do ano no dia 31 de Dezembro imediatamente antes de tal dissolução; e os direitos (se algum) adquiridos na Associação por qualquer Membro, ou controlados pela Associação em virtude de sua Associação, reverterão para tal Membro ou para o seu representante pessoal.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因本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5653頁內的關於“澳門文化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ao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e Macau”社團設立的證明書內第十一條遺漏了第一款及第二款,現補正如下: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公證員 羅靖儀
行長 | 會計主管 |
胡敏 | 李海珠 |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董事會 | 會計主任 |
José Morgado | Francisco F. Frederico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雖然經歷歐元區主權風險危機帶來的動盪,以及以振興經濟為目的的貨幣及預算政策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為國內需求及國際貿易帶來明顯作用,各主要經濟體在二零一零年的發展尚算良好。德國在擺脫國內生產總值在二零零九年為負增長後,二零一零年時增長3.6%,而歐元區及美國也分別錄得1.7%及2.9%的增長。在此環境下,並受惠於美國聯儲局的擴張性貨幣政策,杜瓊斯、納斯特克及標準普爾500等指數分別增長11.02%、16.91%及12.78%。而主要的新興經濟體更維持高速發展,如中國增長10.3%,巴西增長7.5%,印度則增長9.7%。
亞洲各國持續在全球經濟復甦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預測,亞洲新興工業經濟體(韓國、台灣、香港及新加坡)增長了8.2%,而東盟五個成員國的經濟增長也達到6.7%。
在中國,由於受擴張性貨幣政策之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已採取多項限制性措施,如提高參考利率及銀行儲備金率,以行政令管制貸款金額,同時人民幣對美元亦升值3.5%等等。但這些措施都未影響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惟發展重心轉趨於日漸重要的內部需求。目前通脹問題仍是中國當局最大的隱憂,二零一零年底開始,通脹已儼然成為金融市場中最為人關心的議題。
通脹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原物料價格的上升。布蘭特原油價格由二零零九年底每桶77.2美元上升至二零一零年底的每桶94.3美元。另方面,全球對商品強大的需求加上有限的供應(很大程度受制於惡劣的天氣環境)引致食品及工業金屬的價格上揚,導致商品研究局的食品及工業金屬指數全年分別上升27.7%及24.4%。
根據《澳門金融研究季報》,澳門特別行政區蓬勃的經濟發展主要受惠於娛樂暨博彩業及旅遊業,增長高達26.2%。值得注意的是服務出口的實質增長為48.0%,其中博彩毛收入高達一千八百九十六億澳門元,對比二零零九年增長57.5%,而遊澳旅客則為24,965,411人次,增長14.8%。人均消費金額亦不斷攀升,另外服務輸入錄得按年實質增長達44.4%。各項主要經濟指數亦顯示經濟持續發展的趨勢,娛樂博彩業、旅遊業對經濟帶出的貢獻固然巨大,而基建工程亦為經濟成長注入新的動力。
必利勝銀行將繼續採取嚴謹的借貸政策及嚴格挑選信用良好的銀行客戶,我們將以下列業務為主:吸納當地及區域性客戶的資金,亞太區短期債務的發行,希望藉以企業銀行服務,如出入口融資、私人銀行業務,來推廣澳門成為中國及葡語系國家間的商貿平台,以及幫助葡萄牙企業拓展亞洲市場,並協助澳門經濟得以更多元化地發展。澳門二零一零年實質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為26.2%,失業率在3%以下。
二零一零年,必利勝銀行在其主要業務上獲得穩步發展,資產淨值達$2,718,028,173.02澳門元,對比二零零九年增長15.92%。
與二零零九年比較,二零一零年度錄得了以下主要變動:
——放款(+8.11%),客戶存款(-6.02%),對其他信用機構放款(+457.17%),股票、債券及其他票據(+0.32%)
至於淨利息收入較前一年度回落24.45%,主要是因為多個歐元區國家財政出現動盪及主權危機惡化導致資金成本上升所致,而本年度營業收益對財務資產的比率為1.54%,對比上年度回落27.36%。
按有關法規及本行之組織章程,謹將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溢利,總數澳門幣壹仟陸佰玖拾柒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圓壹角柒分之分配建議,呈交週年股東大會審批如下:
撥入法定儲備金(a) | 澳門幣 | 3,395,149.83 |
撥入保留盈餘 | 澳門幣 | 13,580,599.34 |
(a)按有關法規,相等於溢利之20%
董事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監事會就有關職責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呈交的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賬目文件發表意見。
董事會報告書準確並充分地反映了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的財政和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完成審查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及會計記錄之合規情況,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地方。
根據審查之結果,本監事會相信董事會報告書是以公平地表達銀行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的意見如下:
1. 批准董事會呈交之報告書及賬目。
2. 批准有關溢利分配之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董事會
執行委員會
監事會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機構 | 百分率 |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 25% |
必利勝財經研究有限公司 | 90% |
主要股東
股東 | 持股量 | 百分率 |
Banco Espírito Santo, S.A. |
199,500 | 99.75% |
致: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總經理 | 會計主任 |
郭志航 | 湯影 |
承蒙澳門社會各界及友好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永隆銀行澳門分行於2010年12月10日正式開業,本人謹此表示衷心感謝!永隆銀行在香港經營銀行業近80年,現已成為以商業銀行業務為龍頭,涉及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經紀代理等業務範圍的綜合性金融集團,並於2009年成為招商銀行全資子公司。
永隆銀行澳門分行秉承“紮根澳門,服務社會”的宗旨,以專業、誠信為理念,致力與母公司招商銀行及香港總行攜手為澳門社會各界、工商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銀行服務,同時為境內外客戶搭建業務合作平臺。本行將以2011年作為新起點,竭誠服務廣大客戶,並為推動澳門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永隆銀行澳門分行
總經理 郭志航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致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損益表、儲備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蕙娟 | 廖清芳 |
第一商業銀行創立於一八九九年,經營迄今已逾百年,現有資本額新台幣469億元以上,總資產及第一類資本排名世界前二百大,業務遍佈全球。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在澳門特區政府及各界的支持與厚愛下,澳門分行正式成立。開業以來,本分行業務呈現穩定進展, 並達到預期理想之業績。
展望二零一一年,本分行將繼續秉持「顧客至上,服務第一」的理念,積極拓展業務,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及更優質的服務。
經理
林蕙娟
致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澳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成立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成立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成立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益表、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35,992,000元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已考慮遞延稅澳門幣 4,908,000元)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行長 | 會計主管 |
胡敏 | 李海珠 |
澳門,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註:上列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是依據經已審核之帳冊編製。
金融海嘯的陰霾已逐漸散去,金融業已經走出金融危機的低谷,隨著經營環境的改善、管理水平的提升、激勵制度的建立,本行二零一零年度的經營業績亦大幅增長。
二零一零年本行錄得稅後利潤3,484萬澳門元,同比增長215%,存款及貸款亦分別增長21%及73%,在常規業務穩健發展的同時,本行的資產結構亦更趨合理、資產質量保持優良。
我們十分關注一些主要經濟體實施量化寬鬆貨幣政策所引發的消極影響,認真研究資產價格泡沫及物價上漲可能對澳門經濟及銀行業的經營衝擊,未雨綢繆,做好風險防範措施。我們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風險控制,以對客戶、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保障資金安全;改革內部考核體系,以個人業績考核和部門(支行)工作考核相結合,激勵員工的服務熱情;調整網點佈局,向監管機構申請增設營業網點,為客戶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網絡。按照“以人為本、調整架構、理順流程、創新產品、突出特色、實現本地業務和離岸業務兩翼齊飛”的發展戰略,努力形成本行經營特色。
成績的取得,與廣大客戶的長期信任、社會各界的鼎力支持、以及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是分不開的。在此本人代表廣發銀行澳門分行向特區政府、監管機構、業界同仁、廣大客戶及全體員工表示衷心的感謝。
胡敏行長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致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前稱「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行長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
附註:其他儲備已包括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而需增撥的備用金,總額為澳門幣423,370,432.93圓
副董事長、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 財務總監 |
沈曉祺 | 陳曉玲 |
附註:其他儲備已包括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而需增撥的備用金,總額為澳門幣423,370,432.93圓
副董事長、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 財務總監 |
沈曉祺 | 陳曉玲 |
2010年是工銀澳門成立以來第一個完整的經營年度,對於工銀澳門長期可持續發展具有繼往開來的重要意義。在股東的大力支持下,本集團充分依託工商銀行的網絡、品牌、資金和技術優勢,按照“立足澳門、輻射內地、拓展周邊,延伸葡語系國家”的發展戰略,增強資本實力,加快業務發展,深化內外聯動,提升經營業績。
截至2010年末,集團總資產凈額為717億澳門元,比去年增長199億澳門元,增長率38.27%;總負債651億澳門元,比去年增長169億元,增長率35.01%。存款餘額(包括公共機構存款)為575億元,比去年增加153億元,增長率36.12%;各項貸款餘額477億元,比去年增加106億元,增長率28.61%。不良貸款餘額和占比繼續保持在較低水準,撥備提取充分,抵禦風險能力大大增強。
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為基礎計算,本集團2010年度實現稅後利潤澳門幣6.41億元,加權平均權益回報率和平均總資產回報率分別為12.86%和1.04%。截至2010年末,本集團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乃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若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增撥備用金,經調整後盈利為澳門幣5.62億元。
本集團持續保持良好的經營表現和業績,贏得國際知名財經媒體的好評,《環球金融》、《世界金融》和《銀行家》均將2010年度澳門地區最佳銀行獎項授予我行。
工銀澳門將更加深入地紮根於澳門本土,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統一規劃,不斷加強對基礎設施、重點工程、社會民生和本地居民的服務力度,促進澳門經濟的轉型和結構調整,為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做出應有的貢獻。
董事會主席
朱曉平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致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等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周雪鳳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二十五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一零年營業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交予本所發出意見書。
經審閱交予本所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銀行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書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銀行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本所考慮外部核數師報告書,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財務結果。
綜合所述,本所決定同意通過該等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崔世昌代表)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持有出資機構超過5%之名單及有關百分比之數值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誠興創建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 | 100% |
Authosis, Inc.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 11% |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 6% |
董事會
朱曉平先生 | 董事長、常務董事兼執行董事 |
沈曉祺先生 | 副董事長、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
禤永明先生 | 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
劉亞干先生 | 董事 |
聶長雯女士 | 董事 |
季景玉先生 | 董事 |
(於2010年3月25日委任) | |
唐志堅先生 | 董事 |
武宗選先生 | 董事 |
(於2010年3月25日辭任) |
股東會主席團
朱曉平先生 | 主席 |
鄭凱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26日委任) | |
李志剛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26日辭任) |
獨任監事
董事會主席 | 財務總監 |
沈曉祺 | 陳曉玲 |
2010年度,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持健康發展勢頭,實現稅後利潤澳門幣313萬元;截至2010年末,本公司總資產達澳門幣8,553萬元,增長3.61%。
繼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本公司將按照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總體發展戰略,依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絡、品牌、資金和技術優勢,努力建設成為一家資產效益持續提升、風險控制不斷加強的財務機構,為客戶尋求更穩健的投資回報。
董事會主席
沈曉祺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致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周雪鳳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二十三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一零年營業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交予本所發出意見書。
經審閱交予本所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公司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書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公司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本所考慮外部核數師報告書,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財務結果。
綜合所述,本所決定同意通過該等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崔世昌代表)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出資之企業名單無
主要股東名單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機關董事會
沈曉祺先生 | 董事長 |
禤永明先生 | 董事 |
翁振輝先生 | 董事 |
朱曉平先生 | 主席 |
禤駿遠先生 | 副主席 |
鄭凱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委任) | |
李志剛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辭任) |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
(由崔世昌先生作代表) |
鄭凱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委任) | |
李志剛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辭任)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澳門元 |
董事會主席 | 財務總監 |
沈曉祺 | 陳曉玲 |
2010年度,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持健康發展勢頭,實現稅後利潤澳門幣240萬元;截至2010年末,本公司總資產達澳門幣5,214萬元,增長26.98%。
本公司管理的資產市值超過澳門幣6.9億元,分別較去年大幅增長18.72%。
繼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本公司將按照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總體發展戰略,依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絡、品牌、資金和技術優勢,努力建設成為澳門地區客戶首選、業績優秀的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為客戶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退休基金管理服務。
董事會主席
沈曉祺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致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周雪鳳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二十四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一零年營業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交予本所發出意見書。
經審閱交予本所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公司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書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公司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本所考慮外部核數師報告書,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財務結果。
綜合所述,本所決定同意通過該等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崔世昌代表)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出資之企業名單無
主要股東名單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機關董事會 | |
沈曉祺先生 | 董事長 |
禤永明先生 | 董事 |
鄭永輝先生 | 董事 |
翁振輝先生 | 董事 |
股東會主席團 | |
朱曉平先生 | 主席 |
鄭凱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委任) | |
李志剛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辭任) | |
獨任監事 | |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 |
(由崔世昌先生作代表) | |
公司秘書 | |
鄭凱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委任) | |
李志剛先生 | 秘書 |
(於2010年3月31日辭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