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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203/2008號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呂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的秘書長,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薪俸表120點的薪俸。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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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惠程勇替代老柏生擔任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九日止。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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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設施及配套設施(獲多利大廈五樓)之翻新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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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ble News Network, Inc.”公司簽訂“推廣澳門旅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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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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