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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惠程勇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丘曼玲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委任黃懿蓮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老柏生之候補人,任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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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燕妮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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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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