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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新城填海區B2地段臨時體育設施建造工程合同。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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