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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37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三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港務局代表葉華雄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正選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港務局代表劉偉川以兼任方式擔任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其代任人唐煥陽,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三、上款所指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四、成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本批示第二款所指的期限屆滿,但獲續期的情況除外。
五、因執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所載的項目承擔。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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