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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印製2011年3期《百分百家長》”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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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窗製作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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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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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啦結製作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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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數碼製作簽訂“2011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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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簽訂《武術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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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服裝製作及設計課程》及《創意時裝設計及製作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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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明愛”簽訂回歸教育《社會服務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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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旅遊學院”簽訂《旅遊技術課程》及《平面設計課程(日間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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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澳門大學A3樓(18間實驗室)供應及安裝視訊及音響系統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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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歌訊劃方案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A3樓(30間課室)供應及安裝視訊及音響系統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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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