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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數據中心不間斷電源供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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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車輛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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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何枝章先生續簽及更改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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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