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1。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會章

名稱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鳥外展協會(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Reach Out (Macau)(簡稱AFRO — Macau)。

會址

2. 本會設於澳門路環新黑沙馬路海蘭花園第四區西苑第二座金香樓1C。

宗旨

3. 本會相信不論教育、社會及職業背景,每個女性都有權:

•在法律面前獲公平及公正待遇

•不被暴力侵犯及壓迫

•保護自身健康

•不被視作商品

•履行合約條款(在未經其同意下,無人能刪改合約的內容。)

4. 基於上述宗旨,本會致力為有需要的女性性工作者提供適切的服務及支援,包括但不僅限於:

•外展

•熱線

•轉介服務

•教育及研究

組織

5.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

會員

6. 凡年滿18歲,且支持本會宗旨、遵守本會會章的人,經一名會員推薦及本會執行委員會同意,得成為本會會員。

7. 本會會員必須繳交會費,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8. 凡依章繳足會費的會員,得享參與本會活動及工作之權利。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於會上發言及表決,亦擁有選舉與被選權。

9. 會員如欲退會,須以書面通知本會執行委員會。

10. 會員如在會費到期三個月內尚未繳付會費,將作自動申請退會論。

11. 如本會執行委員會同意個別會員之言行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則有權暫停或取消該會員之會籍。該被暫停或取消會籍之會員可有權於會員大會內提出上訴。

會員大會

12.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13. 執行委員會須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14. 如有需要,在十名會員聯署要求下,執行委員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5. 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二十一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16. 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人數屬首次召集必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

17. 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由會員大會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18.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執行委員會

19. 執行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每年須開會最少四次。

20.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執行委員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執行委員會對外代表本會。

21. 執行委員會由三至十一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各執行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委員可經選舉連任,但不能超過連續六年。

22. 執行委員會組成須包括:

23. 主席一人,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一切事宜。

24. 秘書一人,保管本會的檔案及會議記錄。

25. 財政一人,保管本會的財務檔案及記錄。

26. 秘書必須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委員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7.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執行委員會須有過半數的執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必須由執行委員會以過半數通過。

28. 如個別執行委員精神不健全、或在未有通知執行委員會之情況下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多於六個月,執行委員會有權撤銷其職務,其空缺將以前述方法進行補選。

29. 所有執行委員均為義務職,不得支領任何報酬,但領回所支付之墊款,不在此限。

監事會

30.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一人及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經選舉連任,但不能超過連續六年;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1. 監事會負責監察執行委員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2.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 如監事會主席或個別監事精神不健全、或在未有通知監事會之情況下缺席監事會會議多於六個月,監事會有權撤銷其職務,其空缺將以前述方法進行補選。

34. 監事會主席及所有監事均為義務職,不得支領任何報酬,但領回所支付之墊款,不在此限。

解散

35. 本會之解散,必須由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通過。

36. 本會解散時,在支付債務後所剩餘的財產,不得分給各會員享用,而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全數贈與慈善或不牟利團體。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瘋堂藝舍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大瘋堂藝舍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大瘋堂藝舍” 。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配合特區政府傳承中華文化推廣及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瘋堂斜巷7號全幢。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

本會會員為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一、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從事文化藝術等工作,或其職業與中華文化藝術有密切關係者,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加入會,成為基本會員。

二、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唯創會會員例外。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 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本會活動;

D.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E. 退會。

二、 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

B.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C.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D. 繳納會費 。

第七條——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第八條——榮譽會員由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無須交納會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邀請曾為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會員成為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的職能通過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選出之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紀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會員簽署會議記錄。

四、 本會設名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 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四、 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B. 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其餘為監事。

二、 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 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對本會會務及財務作出監督。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五、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發出。

第五章

經費及帳目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九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解散的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易經協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Yi Jing Association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IYJ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易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國際易經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Yi Jing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IYJAM。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面向全球進行中國傳統易經文化的推廣、研究、培訓機構。本會將立足澳門而向各個國家或地區推廣易經這項國學精粹, 而且可根據需要在各個國家或地區開辦分支機構,從而可以更好的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與優良的價值觀。本會經政府社會團隊登記管理機構核准登記註冊,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一、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與國學精粹,推動易經文化在全球範圍內的傳播和發展,為全球易經研究者與實踐者提供一個溝通、相互 學習、合作的平臺,進一步提升澳門的國際化形象。

二、推動和展開有關的培訓、研討、交流、認證活動,以及進行有關的企業策劃、企業環境規劃、風水策劃、易經與企業管理等活動,並從易學原理的角度進行環境科學研究,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地址:澳門興隆街11號福勝大廈5樓。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本會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具體執行機構。設一名理事長,以及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長的職權:1、理事長是本會負責人。

2、召開和主持理事會議,檢查理事決議的實施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本會的業務活動計劃。

2、決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與決算方案。

第八條——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理事會議:

1、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3、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人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4、出席理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5、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九條——本會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一名主席,以及副主席二名,每屆任期三年,負責對理事會成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以及查核法人財產等。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出席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實行一人一票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有決議須由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會員申請入會:凡認同本會宗旨的各界人士,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大會以及其他活動的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1、遵守澳門的法律,遵守本會的章程。

2、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的種類:1、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指認同本會章程的各類機構、企業、公司、酒店以及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本會將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所有會員。在會上將報告本會的具體工作狀況與進展,與會者可就本會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例如各部門的管理者是否勝任以及解任之問題,還有章程的修改,以及社團的消滅等事項。另外,還包括針對有關管理部門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做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等;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事項;制訂本會的管理制度與決定本會章程的修改。

第四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1、會員費。

2、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所得的報酬。

3、其他機構的捐贈與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的資產:本會的所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以及團體不得侵佔與挪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的使用: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以及其他正常的運營、行政開支外,須用作本會章程規定的用處,並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會員同意並通過。

第六章

終止程式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解散:如果理事會成員認為本會不利於繼續運作時,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等,可考慮解散。但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通過。餘下資產除了支付正常的費用外,將作其他合法的安排或捐贈給慈善機構,或按出席會議者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安排。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se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業誠曲藝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2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業誠曲藝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業誠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Ip Se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鴿巢前地麗濠花園6-8號第三座DB鋪。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用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叁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叁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叁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棠藝苑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海棠藝苑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海棠藝苑”,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Hoi To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53號福安大廈1樓L。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用掛號信方式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叁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叁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叁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培訓師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培訓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培訓師學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Treinad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Trainers’ Society”,英文簡稱:“MTS”。

二、會址位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18 號花城利盈大廈15樓K座。

三、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宗旨為促進澳門培訓師在數量和質量上的發展;提供培訓師一個彼此交流和促進的平台;積極拓展與國內外培訓師的培訓合作和交流,以推動澳門經濟和社會的進步。

第二章

會員

四、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成年人士,填妥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五、會員權利: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提出建議及批評的權利。

六、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內部規章和決議;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會費;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利益。

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可被理事會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八、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九、會員大會: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平常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要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並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負責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十、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等,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按需要成立專責委員會。

十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和財政的合理運用。

第四章

附則

十二、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等。

十三、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Tong Sin T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1。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Tong Sin Tong”之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同善堂中學校友會”,簡稱為“同善堂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Tong Sin Tong”,簡稱為“A.E.T.S.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旨在聯繫校友、促進友誼,致力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母校及同善堂的發展,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及服務社會之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64號地下,但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任何曾就讀同善堂小學及/或中學且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得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之權利:

a)出席及參與本會會員大會,並得行使投票權;

b)對於本會各機關之職務,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對會務有發言和建議權;

e)享受本會提供予會員之福利;

f)退出本會的自由;及

g)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之義務:

a)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b)協助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為本會之名譽作出貢獻;

c)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為本會的會務及財產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務工作;

e)按會員大會所決議之方式和規定,繳付會費;

f)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及

g)履行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義務。

第八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本會各機關的決議、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所違反之嚴重性和情節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a)警告;

b)書面譴責;

c)剝奪全部或部分會員權利;及/或

d)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機關)

本會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議由理事會按本章程所定的條件進行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或在主席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主席代行。

2.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三名或以上,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式互選產生,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一次或多次。

3. 會員大會的權限除法律規定外,為: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解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追加預算的建議;

d)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年度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e)審議及討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

f)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及

g)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出,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之資料。

3. 但在全體會員均出席會議且無人反對舉行大會或將討論的會議議程內容之情況下,倘有與召集會議有關之任何不當情事,即獲得補正。

4.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則於原定的時間經過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對議程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程均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五分之四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有效。

7. 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依次由會員大會選出的副主席或會員主持。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處理會員大會休會後的各項工作,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

2.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或以上及理事四名或以上,但成員數目須為單數,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一次或多次。

3. 為實現本會的宗旨,理事會得通過決議聘任會員或非會員人士為永遠、榮譽或名譽會長,以及得分別聘任會員、非會員人士或執業律師為顧問或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長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理事長代行和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

a)確保及管理本會運作,並進行有助達致本會宗旨的活動;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得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

d)倘有需要時,編制內部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e)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f)編制選舉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g)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h)召集會員大會;

i)審批會員資格;

j)按照本章程第八條規定對會員科處紀律處分;及

k)行使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與職責。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或多次。

2. 監事長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監事長代行和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所作之所有行政行為;

b)監察及查核理事會之財務帳目、記帳簿冊及資產管理;

c)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及建議書;

d)就有關其權限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

e)行使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與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資產的處理)

解散本會時如有資產,則將全部資產捐予母校作為教育基金。

第十八條

(財產和經費)

本會財產和經費來自會員會費,以及會員、團體及/或個人贊助及捐獻、政府資助或津貼、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本會之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定,規範本會轄下各部門的組織、行政和財務管理、運作及會員紀律等事項。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和執行。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威尼斯員工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Venetian Staff’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娛樂業•酒店從業員工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ntertainment and Hotel Employees Union”(下稱本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Nói Ka Kun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Nói Ka Kun In Kao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會名、地址及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內家拳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Nói Ka Kun de Macau”。

(二)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248號百老滙中心16樓B座。

(三)本會的宗旨為弘揚中華武術,積極推動太極拳運動,增強市民體質,為不牟利機構。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任何人士喜愛太極拳運動,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及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內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大會有權議決章程、規章及其修改、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理事會設三人或以上,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監事會設三人或以上,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核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第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各界人士的捐助 。

第五條

本會的會徽如下附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Membros da Igreja de Deu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2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Marginal do Patane, n.º 161, Edifício «Luen Cheong», rés-do-chão «E», freguesia da San Antonio Concelho de Macau, podendo, contudo estabelece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onde for julgado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
總經理
趙龍文 吳佳民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1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Leong Iok Kit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1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lbert Ng Phyllis Owen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BSIDIÁRIA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1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sé Brás Gomes Joaquim Florêncio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1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Choi Ka Ching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活動摘要

二零一零年是澳電歷史上極其重要的一年。澳電成功延長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合同15年,而專營合約的延續,正明確顯示澳門特區政府向澳電投以信任一票。二零一零年的總耗電量達3,809吉瓦時,較二零零九年增長4.2%。售電量達3,610吉瓦時,售電收入為澳門幣43.79億元,分別較二零零九年增長5.5%及9.5%。用電高峰亦增至691兆瓦,增加了3.7%。

原始能源價格維持上升趨勢,並自金融危機以來屢創新高。於二零一零年,經內地輸電以及路環發電廠的天然氣發電成為能源首選。然而,隨著人民幣不斷升值,輸入電力價格分別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及七月平均上升0.2%及1%。幸好天然氣價格穩定,而且供應相對較充裕,可供路環發電廠B廠正常運作,才稍為舒緩成本上漲壓力。

澳電承諾繼續採用最佳能源結構,儘管電力來源價格幾乎全面上漲,澳電竭盡所能維持穩定電費價格。在澳門特區政府支持下,A組客戶(主要為以低壓電網供電的住宅及商業客戶,佔客戶總數逾99%)透過調低電力收費調整系數而享有電費下調。

在澳門特區政府無間斷的支持下,澳電持續推行核心投資計劃,主要投資在輸配電範疇,以配合澳門急速的經濟發展。澳電於二零一零年投資超過澳門幣6.3億元1以完善和發展本地基建設施,其中逾澳門幣4.29億元投資於輸配電的基建設施。

連結廣東電網的第二條220千伏聯網,包括一個變電站、一個電纜骨幹以及一條輸電聯網的工程已展開,這些項目實施後,將確保澳門具備足夠的輸入電量以維持未來數年的經濟發展。隨著新口岸皇朝區的閉環系統成功推行,第二個閉環系統將於西望洋區裝置。

澳電於二零一零年的供電可靠程度表現卓越。系統平均停電時間指數為1.04分鐘2, 系統平均停電頻率指數為0.13,而平均服務供應指數達99.9998%4,全屬歷來最佳紀錄。澳電精心策劃電網優化、嚴格監控運作,為供電可靠度帶來出色表現。

———
1 含第三方投資、外幣計價不算在內
2 每名客戶因澳電責任而造成的全年平均供電中斷時間
3 每名客戶因澳電責任而造成的全年平均供電中斷次數
4 因澳電責任而造成的供電中斷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計算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監事會意見書

各位股東:

董事會按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e項之規定,提交二零一零年度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利潤分配建議書,以供本監事會發表意見。而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有關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及現金流量表;及遵循延長專營合約附件II的事項之核數報告書亦一併遞交。

在整年間,監事會一直注意公司之業務,並與執行委員會及董事會保持聯繫,以及經常獲其提供充份的解釋和合作。

經審查及分析被提交之文件後,監事會證實該等文件充分且適當地反映了公司的財產及經濟狀況。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之董事會年報顯示,公司財政穩健,擁有良好的技術水平,不斷提升運作效率及客戶服務之質素,並擴大對外合作。

獨立核數師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所提交的意見得到監事會恰當審議,報告指出所提交之帳目報告文件,均遵照澳門財務報告準則,並真實及充份地證明公司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全年度之業績及現金流量。報告同時指出需依據延長專營合約附件II的管制計劃的準備金已適當撥備。

有鑒於此,監事會建議通過:

1. 二零一零年度之財務報表;

2. 董事會之報告書;

3. 董事會利潤分配建議書。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梁金泉 Fernando Reisinho 李志端
(主席) (成員) (成員)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零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10年歐洲債務危機成為貫穿全年的熱點話題,而國際主要經濟體呈現穩步恢復態勢,年中歐、美、日政府對 “量化寬鬆” 政策的態度由緊轉鬆,帶動了全球經濟和股市在下半年由弱轉強。中國經濟強勁復蘇,GDP總量超過日本,同時帶動了澳門經濟的全面增長。

在機遇和挑戰面前,我行注重對經濟形勢的分析,把握契機,努力擴大業務規模,進一步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有效規避風險。一年來,我行貸款和存款餘額保持增長勢頭,於年底雙雙達到歷史高峰;資產質量保持優良,不良貸款率持續下降。截至2010年底,我行存款餘額為MOP163.99億元,貸款餘額為MOP108.85億元;全年實現稅後利潤MOP11,396萬元。

我行在2010年取得的良好成績,是全行上下團結一心、迎難而上、拼搏進取的結果,更離不開澳門特區政府、金融管理局、廣大客戶、金融界同仁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長期信任和鼎力相助。在此,我謹代表董事會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展望2011年,澳門經濟將步入穩步發展的軌道,但世界金融形勢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各種挑戰不可避免。我行將以 “創新思維,超越極限” 的態度面對經營環境的變化,以前瞻的視野,踏實的作風,努力拓展各項業務。我們充滿信心,期待著在2011年實現較大發展,為繪就澳門經濟發展的宏圖添光增彩!

董事局謹向各股東公告,本銀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溢利之分配辦法如下:

澳 門 幣
本銀行除稅後之溢利 113,959,433.87
上年度盈餘滾存 521.41
全部可供分配之溢利 113,959,955.28
撥入法定儲備金 (22,792,000.00)
撥入普通儲備金 (91,167,000.00)
保留盈餘金額 955.28

承董事局命

呂耀明
董事長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福州

監事會意見

根據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本會必須查證董事局提交之賬目的真實及公正性。

為此,本會已查閱本銀行二零一零年度之董事局報告,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以及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發表有關本行賬目能真實及公正地反映本銀行財政狀況的核數報告書。

基於上述審查的結果,本會認為董事局提交之財務報表及董事局報告適合提交股東平常大會審批。

監事會主席
李輝明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廈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

廈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

公司機關據位人

董事會
董事長: 呂耀明
董事: 翁若同(其委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丁仕達(其辭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朱學倫
  葉啓明
  焦雲迪
  黃明園
執行委員會
主席: 呂耀明
成員: 翁若同(其委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丁仕達(其辭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朱學倫
  葉啓明
  焦雲迪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富成園發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耀明)
副主席: 碧而朗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麗霞)
監事會  
主席: 李輝明
副主席: 邹志明
成員: 黃慧斌
公司秘書: 梁月仙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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