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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由金融情報辦公室伍文湘主任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香港特別行政區聯合財富情報組、葡萄牙金融情報組織、韓國金融情報組織、印尼交易情報及分析中心及菲律賓反洗錢委員會所簽署關於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相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的簽署日。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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