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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6/2011

刊登日期:

2011.4.20

版數:

4071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相關法規 :
  • 第764/74號命令 - 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 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1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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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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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約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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