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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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