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主席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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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