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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鄭冠球建築商簽署為政府總部管轄樓宇的會議室提供音響系統設備及安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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