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聚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11。

聚藝會

社團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聚藝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Convergência de Arte”,英文名稱“Arts Convergence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組織澳門藝術工作者,提昇互動交流、創作及研究,優化各項藝術創作環境及水平,促進本澳與世界各地藝文交流,以宏揚中國澳門文化及形象。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203號,海洋花園玉蘭苑21樓G座。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從事與藝術性質相關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一般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從事與藝術性質相關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附屬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一般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具表決權。

(二)一般會員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退還。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會章程修改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法人之解散或延續)

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須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願景動力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11。

願景動力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願景動力青年協會”,簡稱“願景動力”。

英文名稱:Vision Power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號合成大廈2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弘揚愛國愛澳和義工服務精神,團結、凝聚本澳青年朋友,關心青年健康成長,互助互愛,積極推動青年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青年,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秘書長、秘書,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11。

澳門環保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環保青年協會”。

英文名稱:Macao Environment Protection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號合成大廈2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弘揚愛國愛澳和義工服務精神,團結、凝聚本澳青年朋友,關心青年健康成長,積極推動青年義務參與社會服務及宣揚環境保護知識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青年,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秘書長、秘書,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藝文評論交流協會

中文簡稱為“藝文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Comentário de Arte”

葡文簡稱為“AICA”

英文名稱為“Art Interchange and Commenta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AI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藝文評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藝文評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藝文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Comentário de Arte”,葡文簡稱為“AICA”,英文名稱為“Art Interchange and Commenta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I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人士,推廣及交流海內、外各地藝術及文化活動,致力推動當代藝術,為無分種族及國籍之藝術家策劃展覽,以及推動本地藝術及文化評論之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10號粵華廣場12樓D。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四條

(收入及開支)

本會的收入主要有:

一、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二、 本身會員或主席之會費。

第五條

(會員)

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藝術工作者、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者及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及建議權。

四、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 接受被選任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五、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監、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會員之退出)

任何會員退出本會前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運作)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組成、召開等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規定而運作。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成員。

二、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七、 凡法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召集)

一、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正、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設秘書一人。

二、 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透過通告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且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三、 特別會議之召開不受此限。

四、 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日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

二、 由三至五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三條

(權限)

理事會權限如下: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三、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組成及運作)

一、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財務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三、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

四、 定期審核會計賬目。

五、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權限)

監事會權限為:

一、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 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年度賬目及投資項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機關據位人之義務及責任)

本會機關據位人在違反法定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本會造成損害者,須向本會負責。

第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決議,取決於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的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八條

(本會的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十九條

(本會之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二十條

(附則)

一、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業環境保護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a Construçã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建造業環境保護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a Construçã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ety”(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推動發展澳門環境保護產業,團結從事環境保護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積極參與國內外環境保護研究合作,加強大眾對環保的意識,優化澳門產業平台,創造並強化競爭優勢,發展新興的商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10至110C號粵華廣場13樓F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具有以下資格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並從事環保產業(包括咨詢行業)的人士;

(二)已取得環保方面的認證,如ISO14000的企業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其所指派的行政管理代表;

(三)有興趣投身於環保產業的管理者。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於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秘書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喜洋洋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喜洋洋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喜洋洋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0號勝意樓三樓B-342室。

第三條——本會是不謀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務一名,理事一名,任期為兩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理長一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兩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林氏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林氏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世界林氏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黑沙環大馬路32號國際花園大廈20樓C座。

第三條——性質:世界林氏商會是由在世界各地的比干後裔及林氏社會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球性民間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仲介和協調機構。

第四條——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世界各地企業、社會團體服務,密切各國林氏之間的聯繫;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世界林氏的商品、資金、技術、物資和先進經營管理理念的交流,為實現共同富裕,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五條——弘揚比干憂國憂民精神,研究比干穩國安邦文化,面向社會,挖掘社會有利資源,開拓商務市場,創造碩果,奉獻祖國,奉獻社會,造福人民,為實現共同富裕,創造和諧社會作貢獻。

活動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做好橋樑作用。

二、開展國內、國外行業組織和機構與世界各地林氏之間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商業繁榮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世界林氏”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種社會活動,全面打造“林氏”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資訊、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彙集和分析相關統計資料,發佈行業資訊,及時進行雙向傳遞。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組成

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不分性別,凡有愛國心,熱衷於比干文化和民族文化,樂於奉獻社會,不計較個人得失,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本會義務,自願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其他合法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的組織機構,報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包括團體會員)的入會,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交納會費,領取會員證書,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包括團體會員)的退會,個人會員提前一個月,團體會員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遞交退會報告及辦畢相關手續,均可退會。團體會員須登報說明。

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的除名,有違反本會章程和相關規定程度比較嚴重或影響比較大的,本會可單方作出除名的決定,並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有自願入會和退會的自由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向本會提出合理要求,批評、建議、監督權。

四、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五、有關待遇優先享受權。

第九條——會員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執行本會決議,堅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向本會彙報和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職責、權力

第十條——機構權力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本會各機構成員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重大事項決策、章程修改、本會的總結、財務報告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能生效。

首次召集的全體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第十一條——組織機構及人員

一、組織機構: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室、聯絡部、商務部、財務部。

二、機構人員:

理事會設正副理事長(一正多副),總數為單數;

秘書處設正副秘書長(一正二副);辦公室設正副主任(一正二副)。各部門設正副部長(一正一副);

監事會設正副監事長(一正多副),總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機構及權力

理事會之權限:一、組織開展各種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及公益活動;二、會員的入會、退會及除名;三、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四、本會資金之管理;五、本會終止程式之提出;六、本會章程之解釋。

理事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副理事長以下人員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的職權範圍各負其責。理事長不在時,日常工作和綜合材料遞交由理事長指定和委託人處理。

秘書處是本會一切工作的綜合處,工作範圍圍繞本會的宗旨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按照理事長的意圖,收集各方面的情況,協調各部門及外單位的工作,綜合整理,以文書方式遞交理事長。

監事會之權限為:一、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二、查核本會之財產;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五章

負責人的產生任期和罷免

第十三條——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的產生及罷免,須交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獲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長任期每屆三年,任期最長為兩屆。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五條——罷免後款項處理:凡被罷免的人士在罷免後一月內交清一切手續才算完畢。

第六章

組織機構成員的選舉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一屆,每屆換屆選舉時間定在第三年年末,若遇特殊情況,可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一屆,每屆換屆選舉時間定在第三年年末,若遇特殊情況,可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十八條——換屆產生或增減機構、人員,必須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產生,須獲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候選人由兩個以上部門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須為健康者,若有不健康者,由本會辦退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下,本會可接納各地知名人士或企業家擔任本會名譽職銜或顧問。

第七章

大會的召集

第二十二條——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方式

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章

資金來源、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四條——資金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辦企業所得。

三、贊助所得。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資金使用

一、開展各種活動。

二、維持日常辦公。

三、公益事業。

四、其他正常開支。

第二十六條——資金管理

一、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月清年結,帳目清楚,保證財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向會員公佈一次協會收支情況。

二、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及有關政府部門監督。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修改,經理事會表決80%成員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須獲全體代表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通過。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必須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會終止時,必須附帶本會終止時款項、債務,善後通過的文書材料,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條——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聲藝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聲藝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聲藝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以愛國、愛澳、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推動廣東粵劇曲藝事業發展、娛樂本澳市民大眾為宗旨。

第三條——凡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號佑威大廈5樓A座。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決策和檢討本會一切的會務,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會務運作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則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策,籌備本會所有活動,負責本會日常會務。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曲務一名,常務理事一名,任期三年。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如果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人數是由單數組成。

第八條——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一切會務運作,審核本會財務賬目。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監事委員兩名。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會長隨時召開,大會決議須以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為加強本會會務發展,需要敦請社會賢達、藝術界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批評和建議權。有權享受本會所辦的福利,和參與本會所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與決議,不能有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行為,積極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為本會服務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各項活動經費由會員分擔,來源於入會基金和月費,贊助、捐獻及其他贊助。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和每月月費。

第十五條——本會各項活動經費開支倘若不敷,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決議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文化產業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華文化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文化產業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ese Cultural Industries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Indústrias Culturais Chinesas”。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兩岸四地文化與創意的交流合作,推動澳門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發展,促進文化藝術的普及和中華文化的傳承與傳播。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創會會長一名,任期不設限制。

第十四條──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其任期不超越該屆理事會的任期。

第十五條──名譽會長、顧問、創會會長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依法作出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務檢驗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中文名稱為:澳門醫務檢驗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of Medical Laboratory Sciences(英文簡稱:MIMLS);

本會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76號B地下。

會徽為:

第二條

期限

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

宗旨

社團宗旨為:

a)本會屬非牟利機構;

b)促進及提高醫務(學)檢驗專業水平;

c)為確立醫務(學)檢驗的專業考核認證及其發展作出貢獻;

d) 為醫務(學)檢驗技術與科學發展作出貢獻;

e) 推動醫務(學)檢驗師的持續教育發展;

f)團結醫務(學)檢驗師;

g)爭取醫務(學)檢驗師的合法權益;

h)促進會員之間專業上不同領域的知識交流;

i)舉辦及組織醫務(學)檢驗專業學術活動;

j)與政府機關、團體合作,訂定專業政策;

k)與其他組織、團體建立關係,促進醫務(學)檢驗專業內不同領域的知識交流;

l)加入受認可的國際性醫務(學)檢驗專業組織;

m)印刷及出版學報、期刊、書本及小冊子。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

組織架構

1)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職能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信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2)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六名。本會一切對外的事務,均由會長代表本會。副會長在會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4)正、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叁年。

5)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6)除涉及下款第e)項及f)項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等的決議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則會員大會主持者之投票具決定性。

7)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b)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的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c)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監事會的意見書,審核及通過報告及每年帳目;

d)選舉及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

e)討論及投票修改章程;

f)決議解散本會;

g)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投票通過開除會籍處分;

h)對向其提交的事項作出決議;

i)通過內部規章。

第六條

理事會職能

1)理事會由五至十七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本會的活動由理事會負責,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一至六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秘書、一名財政及理事若干,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會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4)理事會的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處理好本會會務;

c)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決議會員的加入,以及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決議對會員的處分;

d)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召集會員大會;

f)制定內部規章;

g)議定會費。

5)理事長的職權為:

a)協調本會活動;

b)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分配予理事會其他成員,為此可組成委員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6)理事會成員有權限協理其他理事會成員的工作及在其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秘書負責所有秘書處的服務,檔案及文件檔。財政負責財政交易的記帳,保管和負責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產,保存收益及支付已批准的支出。

第七條

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秘書各一名,監事一或三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4)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審核財政帳目及帳簿會計;

c)對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任何其他由理事會要求的事項提出改善的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資格

1)會員分榮譽會員、名譽會員、普通會員及預備會員四種。

2)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

3)普通會員數目不限,凡在澳門從事或曾從事醫務(學)檢驗專業的,在填寫、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及經理事會通過核實及接納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4)預備會員數目不限,凡就讀醫務(學)檢驗專業或相關課程的學生,在填寫、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及經理事會通過核實及接納後,即可成為預備會員。

5) 預備會員取得醫務(學)檢驗相關專業課程專科或以上學位後,即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

b)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

c)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d)維護本會專業聲譽;

e)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

f)接受經選舉或提名的職位;

g)每年繳交會費及履行其他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參加討論及投票;

b)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c)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d)享有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合法地給予的福利;

e)收取本會刊物及章程;

f)建議新的會員。

第十一條

處分

1)適用於會員的處分為: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開除會籍。

2)對作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會員,由理事會決議,實施開除會籍的處分。

3)對違反本會規章、內部規章、本會的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實施警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4)上款所指的開除會籍處分需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通過,其他處分只需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紀律委員會

1)紀律委員會由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的二或四名專業人士出席。

2)紀律委員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紀律委員會作出對會員實施處分的建議。

第十三條

欠款

1)擬退會的會員應書面通知理事會及繳清至通知日的會費。

2)欠交會費一百八十日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但可向理事會要求及繳交欠款,以被再接納入會。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本會經費來自入會費、會員會費、會員或其他實體捐助,用於支付會址維修,人員支出及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費用。

2)未得理事會批准,禁止會員進行任何以本會名義的募捐。

第十五條

財產處理

本會財產的售賣或轉移必須獲得理事會及監事會一致同意方可進行。

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Golfe de Paz e Amizade pelo Estreito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quatr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nze-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海峽高爾夫和平友好促進會

第一條——中文為“海峽高爾夫和平友好促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Golfe de Paz e Amizade pelo Estreito”及英文為“Golf Peace and Friendship Promotion Association by the Strait”。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8樓J座。

第三條——宗旨: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發揚體育精神,強身健體,加強中國、台灣、香港、澳門之間高爾夫球協會及愛好者之和平友好交流及聯系,推廣及促進高爾夫球運動發展。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主持會務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本會一切領導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會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本會須受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約束,並由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作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atr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水荷雀坊眾互助會

簡稱“水荷雀坊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 Bairro, abrangendo a Rua do Campo, Avenida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e Rua da Mitr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理、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如遇到特殊情況,理事會、監事會得舉行聯席會議,決定提前或延遲進行改選工作。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entro de Música Kong Iat Si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inta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no Maço número dois mil e onze barra ASS barra M um, sob o número zero seis quatro,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ong Iat Sio», em chinês “鄺一笑曲藝社”.

Artigo segundo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ncontra-se instalada na Rua do Almirante Sérgio, Travessa do Dr. Lourenço Pereira Marques, 1.º andar A, Edifício Veng Vo (河邊新街馬博士巷永和閣一樓A室).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天澳國際貨運(澳門)有限公司

股東特別會議召集書

天澳國際貨運(澳門)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二條,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公司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9樓B座召開股東會特別會議,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決議增加公司中文名稱;

2. 其他事項。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股東大會主席 李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