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准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服務的“力維發展有限公司”,葡文為“Sentricon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已更改其商業名稱;
考慮到判給實體將其商業名稱的葡文更改為“Bright Way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在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內對“力維發展有限公司”,葡文為“Sentricon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的提述,視為對“力維發展有限公司”,葡文為“Bright Way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的提述。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海洋工業中心倉庫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