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1

刊登日期:

2011.4.6

版數:

3636

  • 委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陳錦鳴;

    (三)陳曉筠;

    (四)朱偉幹;

    (五)鍾聖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1

    刊登日期:

    2011.4.6

    版數:

    3636-3637

    • 委任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鄭蘊琪;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黃善文;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潘志輝;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陳曉平;

    (2)陳劍平;

    (3)馬竹豪。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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