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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陳錦鳴;
(三)陳曉筠;
(四)朱偉幹;
(五)鍾聖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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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鄭蘊琪;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黃善文;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潘志輝;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陳曉平;
(2)陳劍平;
(3)馬竹豪。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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