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11。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藝文創意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tora de Cultural e Arte Criação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ultural and Arts Creation in Macao。
(二)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一座地下N舖後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本會的宗旨為:
(一) 聯繫各地藝術和文化愛好者共同組成此非牟利的社團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藝術和文化交流平台,相互研討、弘揚傳統文化藝術,培育下一代年青人藝術和文化的健康發展,提升藝術和文化的水平及欣賞品味。
(二) 促進藝術和文化的創作和多元化發展,並促進澳門未來在國際藝術和文化活動。
(三) 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會展,研討會,講座。
(四) 促進發展澳門藝術和文化,開拓市場需求新的藝術文化及旅遊優質產品的推介。
(五) 在資源範圍許可內協助會員在未來趨勢發展藝術和文化。
(六) 綜合公民素質科研、開發新世界文化遺產資源及旅遊專案等。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藝術和文化等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獲選為各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 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修訂會章。
(二)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和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章程之修改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一)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 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本會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
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11。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桌上遊戲文化產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帶動澳門桌上遊戲的發展,團結澳門各桌上遊戲公司,與社會及相關團體合作推動桌上遊戲活動和本地文化產業創作,鼓勵各界青年在餘閒時間享受更健康的娛樂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
會址: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313號威翠花園C座7樓AH。
第四條——服務範圍
(一)推動澳門桌上遊戲文化發展,舉辦各類型桌上遊戲比賽及活動。
(二)鼓勵澳門桌上遊戲事業發展,團結各有關行業。
(三)向澳門大眾及青少年推廣各類型桌上遊戲,提供更健康的餘興節目。
(四)以澳門為平臺,為內地提供面向世界的桌上遊戲平臺及為外國桌上遊戲向內地推廣提供一個管道。
(五)組織本行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和專題研討活動等。
(六)開展澳門本地的桌上遊戲文化產業創作、文化發展及其諮詢工作。
(七)承擔各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事項及任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會務工作、承擔本會任務、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以及優惠和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協會提供各種資訊服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自動退會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決議相應之處分或開除會籍。
第十條——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為:負責通過、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審查、批准理事會之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會長
會長會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三條——榮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顧問等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四條——理事會
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可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會務、推展工作;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
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六條——任期
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會議召開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15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發函通知會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召集人
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決議制度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個人或法人贊助或捐款、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其他來源的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二十一條——修章
有關修改任何章程,必須通過表決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由全體會員大會最終決議;如有需要,可向理事會申請舉辦解釋會議。
第二十二條——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二十四條——補充制度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有關社團組織法規執行。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國際資訊系統協會”(以下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Systems”,英文簡稱為“IAIS”,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9號越秀花園17樓H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一、舉辦或參與各類資訊系統相關的研究、教育、出版、人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
二、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推廣資訊系統的應用及其發展;
三、開展區域與本澳資訊系統業內人事、研究團體、相關公司交流與合作;
四、團結業界人事、團體,幫助本澳以至本區域中、小企業資訊科技化;
五、參與社會事務,積極服務社群;
六、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會宗旨相關或配合的活動和工作;
七、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a)接受捐款、贊助等;
b)獲得必要的融資;
c)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等;
d)創辦及管理與資訊系統有關的附屬機構;
e)與本地或外地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聯合;
f)僱用所有與會務有關的管理層及職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從事資訊系統行業或資訊系統研究、對資訊系統技術或資訊系統研究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會員;
三、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聘任顧問若干人、名譽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若干人。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議決作出處分,輕者警告,重者開除其會籍。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二、主席團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會長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五至十五位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其餘為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顧問;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秘書長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其餘為監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及捐贈、合法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組成,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責。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按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56號至尊花城第一座麗鑽閣7樓C,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宗旨是推動太極拳運動愛好者之間的交流和聯繫,積極推動太極拳運動的開展,以加強人們注重強身健體養生之道。
凡澳門居民,贊同本會宗旨,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經申請登記,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當他們的權利消滅時,即自動終止會員資格。
甲.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 繳納會費者,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甲. 遵守本會會章;
乙.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 繳交會費;
丁.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甲. 會員大會;
乙. 理事會;
丙. 監事會。
甲. 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乙. 本會組織之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2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甲. 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執行架構,具有修改章程,改選理事的權力,大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特殊的情況下,按以下其中之一項規定可召開會員大會1)三分之二理事或成員贊成。2)半數以上大會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乙. 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組織成員。
甲.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招收會員;
4) 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有權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5) 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有效;
6) 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全體大會討論決定。
甲.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 監事會職權為:
1) 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丙.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 會費;
乙. 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 政府資助;
丁. 募捐。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環保親子保育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號京澳商業大廈18樓B室。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親子環保的保育工作為宗旨;以不定期方式舉辦活動,冀藉各類環保及生態的導賞及觀摩活動,引起更多人對環保及生態保育的關注。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罷免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事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秘書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及開支賬目。
第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可連選及連任。
第六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公共實體,私人機構贊助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七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經筋醫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Jing Jin Medicine”。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學習、研究、發展和推廣普及經筋醫學。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號J美德大廈三樓A。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本會分有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
(1)創會會員:指參與創立本會之人士;
(2)普通會員:凡是學習過經筋醫學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一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一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一年。
第十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經費:社會的捐獻和資助、以及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名
“澳門新一代音樂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新一代音協”(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為豐富本地音樂文化藝術及創作,娛樂生活,逐步提高藝術水平、聯繫及團結對音樂藝術有興趣的人士加入本會,共同發展。
第三條——公章
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大會公章亦是代表本會最高執行權的憑證。
第四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9號忠賢閣5樓A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凡年滿18歲,且支持本會宗旨、遵守本會會章的人,須依手續繳交有關文件及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凡入會超過一年或以上之會員均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候選名單由創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制定。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進步與發展;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規定並遵守及履行大會或理事會決議。
本會會員必須繳交會費,會費的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懲治
1. 凡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作自動退會論,並失去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及福利;
2. 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向外作出不實的承諾及誇張言辭之一切言行或互相無理誹謗,暗中傳播不實的事情,破壞大家的互信及友誼,影響本會的安定團結、聲譽及利益等活動者,本會先施予口頭勸告;繼而經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開除會籍,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3. 凡會員不得把有關本會大會無論通過或未通過之事及一些有關本會即將計劃開展的活動等,在未得到許可下或本會未正式對外公開前私自對外泄露,一旦發現有違犯此規者,違者追究個人責任交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懲治。
第九條——本會之機構為:創會會長、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創會會長
創會會長為創辦人之一,屬終身委任制,職務為協助會內的各部會務,並協調各部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秘書壹名,會長職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職務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秘書職務為協助正副會長處理文書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為:
A)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
B) 委任、推選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檢討及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結算。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如有需要,創會會長、會長或五分之一的會員連署,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創會會長必須列席並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出席人數不足,則於原定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員大會所作決議亦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成員由會員大會委任或選舉產生,繼而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2. 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 規劃並制定本會之各項工作計劃;
C) 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及賬目結算;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3.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召開。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成員由會員大會委任或選舉產生,繼而互選出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貳名,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四條——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經創會會長或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為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發展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1. 入會基金及會員會費;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政府的補助及各界熱心人士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3. 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倘本會解散時,必須由會員大會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會員同意決定,才可將所有本會財產均撥給慈善機關。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修改決議將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另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之修改,則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粵港澳岑溪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憲法、基本法及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在粵港澳地區經商的岑溪籍人士或對岑溪地域有濃厚感情的各界有識之士,互助互利,加強廣東、香港、澳門、岑溪四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學術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311-403號保利達花園第四座地下AS舖。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單位會員:凡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單位,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每單位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單位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有加入本會意願的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不少於兩個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並繳交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可同時參加其他工商經濟組織。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或欠會費逾兩年,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籍。退會會員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反映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權;
(三)享有本會之福利及各項活動權;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繳納本會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間之團結互助。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決定本會的解散、撤銷;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以單數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以單數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一人為副監事長,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與理事會同時召開。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正、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職權是:決定向理事會提出的各項重大決議草案、商會的大型活動、重大投資、人事任免預備名單等,以及秘書處提交討論的各項重大日常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五)根據商會的需要可聘請榮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落實本會確定的各項任務和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財團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財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1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五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基金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中華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para a Proteção da Herança Cultural Étnica Chinesa”,英文名稱為 “Chinese Ethnic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Foundation”(下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由招建新先生及蘇小旋女士(下稱「創立人」)共同創立,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蘇亞街34-A號金滿樓地下。
第三條——本基金會為一個按民法成立的財團(基金會),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公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四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資助或贊助等方式開展或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項目。
第五條——本基金會以推動中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促進中外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合作交流,以及喚醒中國國民對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及責任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一、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a)創會基金澳門幣貳佰萬圓正;及
b)推動會務時所收受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二、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a)來自本地、國內或國外公共及私人實體、政府部門和熱心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
b)利用本身財產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具合理回報的投資所獲取的收益;
c)就特殊項目所進行的專項募捐籌款;
d)舉辦活動所得之收益;及
e)以其他途徑及方式取得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第七條——本章程第六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財產為本基金會成立時的本金:
一、上述本金不得列入本基金會之年度開支預算內,而年度開支只能由本金所產生之收益及本基金會於創立後收受的捐贈來支付;
二、基於重大理由及經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及信託委員會通過,行政委員會得將上述之部份本金列入年度開支預算內。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及
三、監察委員會。
第九條——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可無限次連任,直至職務被替代為止。
第十條——一、全體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由信託委員會任命及解任。
二、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一、信託委員會成員不獲發薪酬,但得獲發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議決通過。
二、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支取或不支取報酬,而有關金額亦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第十二條——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三條——信託委員會為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對中國文化及歷史遺產擁有廣博學識、有能力和魄力,以及熱心於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發展,而又願意接受任命的人士擔任。
第十四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其餘為信託委員,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一、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則由任期即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二、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放棄委任時終止。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會倘以其成員行為與職銜不相配、犯下嚴重過失、嚴重損害本基金會的聲譽、或不積極履行職務為由,經其餘在職信託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之贊成票,得議決通過將有關的成員除名,除名後該成員的任期亦告終止。
第十七條——信託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另行議決補選。
第十八條——一、信託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三分之一在職信託委員或行政委員會之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之會議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信託委員會須在多數在職信託委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章程及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獲得與會之信託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信託委員會成員如不能參與會議,可委託其他信託委員代表出席,惟同一信託委員不得代表超過兩名缺席委員。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載明其代理權限,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信託委員會主席。
五、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諮詢小組人員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以使有關之人員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第十九條——信託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確保、維護和落實本基金會的始創宗旨,釐訂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策略、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b)通過行政委員會所提交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聽取監察委員會提交之相關意見書;
c)對本金列入年度開支預算內給予許可;
d)修改章程;
e)議決成員的任免及選任新一屆之信託委員會成員;
f)任免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
g)就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h)對接受任何形式和來源的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給予許可;
i)批准購置、轉讓、租賃、管理、處分、出讓、變賣、質押及抵押本基金會名下之任何不動產及動產;
j)審批超過澳門幣五萬元以上的資助批給;
l)批准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m)訂定本身及行政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n)議決將「名譽主席」、「名譽委員」及「名譽顧問」等榮譽性職銜頒授予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建樹或對本基金會發展有顯著貢獻之社會人士;
o)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
p)解散本基金會;及
q)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條——一般日常管理行為或執行經信託委員會決議通過事項的行為,只需得到任何兩名信託委員會成員聯署已經有效;任何其他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法律行為,必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主席的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以及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行政委員。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下設文書、聯絡、宣傳、業務及基金管理等技術輔助單位,該等輔助單位之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三條——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全職或兼職擔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一、行政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多數行政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議由其主席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行政委員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行政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對任何有損本基金會利益的決議,行政委員會主席有權否決,但在行使有關否決權時須得到信託委員會的追認。
第二十五條——行政委員會的權限在於管理本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特別是:
a)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b)管理本基金會日常的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c)編訂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d)編制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e)對資助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項目,進行審核及批給;
f)在不影響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情況下,就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所引致的開支及營運費用,給予許可;
g)執行信託委員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
h)招聘、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職員,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i)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本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j)於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以及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及
l)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六條——一、本基金會日常事務之管理與執行屬行政委員會的權限,該等權限得授予他人履行。
二、行政委員會得將上款所賦予的權限授予其任何成員,但應在會議紀錄內訂明行使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監察委員。
第二十八條——信託委員會得將監察委員會的職務交由一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二十九條——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兩名監察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下,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監察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三十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向行政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財產管理上的協助;
b)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c)於發現本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出現異常之情況時,馬上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及
d)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三十一條——一、章程的修改權和本基金會的解散權屬信託委員會的權力範圍。該等議案均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會同三分之一或以上在職信託委員聯名提出並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章程之任何修訂均不得對本基金會的創立宗旨作出重大的更改,亦不得違背創立人之意思。
三、本基金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基金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信託委員會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未委任各管理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第一屆成員。
第三十四條——以下為本基金會之會徽: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lavrado em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s termos do número um do artigo 158.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nze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fica a reger-se pelos estatutos em anexo, e que, na versão em língua portuguesa, vai conforme a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Literário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文學研究學會”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Seng Tou, Jardins Nova Taipa, n.º 25, 6.º andar C, na Ilha da Taipa, a qual pode ser alterada por simples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poiar o estudo e o aprofundamento de temas de Cultura, História, Literatura e Filosofia Chinesas, bem como fomentar o estudo e difusão destes temas n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 outros, através de acção cultural centralizada em Macau; criar condiçõe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um ambiente intelectual cosmopolita em Macau, que aproxime pessoas de diversas origens e culturas para troca de ideias e saberes; incrementar e aprofundar as acções de intercâmbio, a nível regional e internacional, com outras entidades congénere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podendo ser criadas secções para coadjuvar a Direcção, sendo cada um daqueles órgãos constituído por número ímpar de elementos.
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três a cinco membros, é o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que é presidido pelo Secretário-geral.
A associação é representada pela Direcção, cujo Secretário-geral tem função coordenadora e a ele compete a iniciativa e superintentência em todas as suas actividades.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com a assinatura do Secretário-geral.
Internamente, a Assembleia Geral é soberana e perante ela responde a Direcção, cuja actividade está sujeita permanentemente à supervisão do Conselho Fiscal.
Constituem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s receitas da quotização mensal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as receitas provenientes da sua actividade, bem como subsídios e dotações e,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eia Geral, quaisquer bens aceites por doação ou deixa testamentária ou adquiridos a título oneroso.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no caso de se dissolver pelos motivos constantes da lei, o seu património reverterá a favor do governo da RAEM, sem prejuízo de deliberação em contr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á ser admitido como associado qualquer cidadão que demonstre um comportamento cívico e ético adequado, cabendo à Direcção decidir sobre a admissão de novos membros. A exclusão de um membro, por incumprimento das obrigações dos associados determinadas no Regulamento Geral Interno, é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pelo Regulamento Geral Interno, cuja aprovação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e nos termos da lei.
Um. 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ficam constituídos em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 as atribuições e as competência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até à realização das eleições para estes órgãos, sendo, desde já, nomeados, como Secretário-geral da Comissão Instaladora o associado fundador Carlos Fernando Morais Domingos José e, como Vogais da mesma Comissão, 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Yao Jingming e Luís Semedo Fernandes de Sá Cunha.
Dois. Ao Secretário-geral da Comissão Instaladora são aplicáveis as disposições constantes do parágrafo único do artigo 3.º e do artigo 4.º e seu parágrafo único, ambos dos Estatut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it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lube de Pólo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o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Clube de Pólo de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馬球會” em chinês e «Macau Polo Club» em inglês, e te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e Almeida Ribeiro, n.º 39, Edifício Central Plaza, 13.º andar «C», Macau.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o:
a) Promover a prática do pólo equestre por residentes de Macau;
b) Incentivar e apoiar os jovens de Macau à prática do pólo equestre enquanto contributo para a sua formação física e psicológica;
c) Promover contactos com clubes e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de outros países e territórios, em especial do Sudeste Asiático;
d) Procurar apoios, quer do sector público quer do sector privado, que permitam o acesso dos residentes de Macau ao pólo equestre;
e) Promover a participação de equipas de Macau em competições de pólo equestre no exterior sob o nome de Macau;
f) Representar os interesses dos seus associados e a modalidade junto da Administração da RAE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ser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sempre que esta assim entender e, em qualquer caso, uma vez em cada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Três. A assembleia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Quatro.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Um.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Dois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necessariamente escolhidos de entre os fundadores, enquanto existirem associados com tal qualidade.
Três. Os fundadores podem renunciar ao direito previsto no número anterior, mas tal renúncia só é válida por um mandato.
Quatro. Compete à direcção gerir a associação,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ou designar quem por ela o faç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fiscalizar a actuação da direcção, verifica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Um.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é feita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mediante proposta assinada por um associado.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sair a qualquer momento da associação mas só podem ser excluídos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caso de falta grave ou saída definitiva dos mesmos de Macau.
Três. Os associados obrigam-se ao pagamento de uma jóia inicial e de uma quota anual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s quais constituem o património social da associaç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第二款——凡召開會員大會,須於三十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附議程;
第十五條第二款——決議由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