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供應吉普車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資訊系統及軟件之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參照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並連同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按照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十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二十八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