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1

刊登日期:

2011.3.23

版數:

331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國際機場客運大樓離境樓層之“感受澳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 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 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 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就澳門國際機場客運大樓離境樓層之“感受澳門”與“澳門保安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1

    刊登日期:

    2011.3.23

    版數:

    331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澳門文化設施規劃研究”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 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 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 訂“澳門文化設施規劃研究”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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