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1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創意動力娛樂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本會英文名稱:Macau Creative Power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草堆橫巷10-16號華榮大廈地下A。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及地點。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1)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予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永久會員。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記錄。
(2)會員大會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3)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 可以再選連任。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半數出席者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及若干理事,任期三年。
(2)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任期三年。
(3)任何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及會費。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視覺藝術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Visual Ar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是透過策劃及舉辦文化藝術活動,推動本地視覺藝術產業的發展。加強及持續培育本澳文化藝術及創意人才的方針。本會亦將組織不同範疇的藝術家、設計創作人、策展人以及藝術、文化、創意、設計團體等,積極參與海內外的視覺藝術產業的活動,藉交流和參與,拓寬本地新生代視覺藝術產業從業員的國際視野。提升國際水準及聲譽,從而持續澳門文化事業,促進視覺藝術產業發展。
第三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將會落實並定期透過籌辦各類型視覺藝術產業活動:統籌、海內外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四條——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385-393號濠景花園第27座23樓F座。
第五條——凡本澳居民,從事有關視覺藝術產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等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二年。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長一人,任期二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之絕對多數票會員同意,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三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尚藝視覺空間社”,英文名稱為“ Shang Yi Visual Spa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推動本澳藝術家的交流和發展,提高藝術家的專業性及對外展示作品的平台。
第三條——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柯高街2號萬事達商場大廈5/A。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專業人員組織,具有一定藝術專業水準,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
第五條——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益: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批評及建議;(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4)遵守會章及決議;(5)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持大會,任期三年。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議的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以出席人絕對多數票贊成作為通過。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藝術顧問等。其職權如下:
(1)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第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任何對本會的贊助補助及捐贈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名稱:中文名稱:澳門中華中醫藥學會;
英文名稱:Macau Chines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ssociation。
2. 宗旨:
1) 本會以推廣和研究澳門醫學為目的,是非牟利的醫學專業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2) 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各國醫學界之間的聯繫,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學術講座或研討會和交流合作等,以及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發展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而努力。
3. 會址:澳門新口岸柏林街180號星海豪庭地下E鋪。
4. 會員:凡具有醫學學士或以上學歷之專業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海外執業之醫生工作者或團體可申請加入本會;積極支援本會且從事與醫學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入會時,均須經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得理事會批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及公佈,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可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和團體會員,另可設榮譽會員。
6. 會員權利:
1)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2)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3) 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7. 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 凡現職於本澳會員需交納會費,兩年以上不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5)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6) 本會會員倘退出本會,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8. 處分: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9. 本會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此規定只於創會時適用)。
10.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方式為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舉行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5)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8)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1.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外所有事務和任何責任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2)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之任期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秘書長一人;財政一人;外事一人及總務一人。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 除理事長,或理事長或理事會的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5)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12.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13.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14.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15. 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旭日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Sol Subida””;英文名稱為“The Rising Sun of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加強青年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意識,促進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舉辦或協辦青年及社會的文化交流活動,增強青年及青少年對個人品德及公民道德的認知,凝聚及發揮青年人的力量和創新思維,貢獻澳門等。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10樓G座。
第四條——凡年齡在18至45歲之本澳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三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三)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章程如需修改,須由會員大會提出,並獲出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如解散本會,需經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脊椎健康關懷協會,簡稱脊康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idados de Saúde de Coluna Vertebral de Macau,簡稱ACSCVM。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雀仔園愕街1B佳輝樓地下,在整個澳門地區從事活動。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是:推動家庭及校園對關注脊椎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們生活及健康質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為:
1. 按本章程及適當規章所定之條件,參加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之管理機關成員或其他機關成員;
2. 按本章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會員的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
2.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繳交會費。
(三)在一位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同意後,即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被科處逐出本會者;
(二)自願退會者。
第六條——(一)除普通會員外,經會員大會動議或理事會提議,及由會員大會公佈後,本會尚可接受名譽會長及名譽會員,然而,他們不能直接參予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
(二)理事會可動議委任顧問輔助本會的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可行使紀律權,並可由為此目的而被指派之合資格人員協助。
第八條——本會之機關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獲選連任。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有權限:
1. 選舉及罷免各組織機關成員之職務;
2. 對章程之修改作出決議;
3. 批准理事會繕立貸款,購置、轉讓不動產或為不動產設定負擔權利。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除了法律、本章程或有效地核准的規章所要求之特定多數票外,所有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票通過,主席團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人士組成,其中一人為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人士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總人數為單數。
理事會有權限:
(一)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接受及拒絕會員登記的申請;
(二)根據本章程訂定的原則,領導及協調本會的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人士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總人數為單數。
監事會有權限: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有:
(一)普通會員的會費;
(二)收到的捐贈或補助金;
(三)源自財產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批准的收入。
第十五條——本章程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修改,並經四分之三出席會員決議通過。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及引起疑問,將由會員大會主席團解決,有關決定須張貼於本會會址;當其不能解決時,應適用民法典條文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亞洲職業教育學會",英文為“Institute for Asian Vocational Education",英文簡稱為“IAVE"。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澳門以及亞洲職業教育界學者以及相關專業人士,加強亞洲職業教育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亞洲職業教育相關問題的研究與發佈,舉辦國際、國內職業教育之會議、展覽以及活動,研發及出版職業教育專業教材與教學軟體,開展與職業教育相關的專業培訓、專業評比、專業認證,提升亞洲職業教育界從業人員之專業素質,促進澳門以及亞洲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7地段華寶花園1座28樓B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對澳門以及亞洲職業教育研究有興趣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培訓以及會展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主席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會長工作,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肚皮舞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e do Ventr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Belly Dance of Macau”,是一個非牟利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喇士街422A號綠楊花園第三座20樓E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及推動澳門肚皮舞文化的發展為宗旨。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肚皮舞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理監事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鏢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Set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S.M.; 英文名稱為:Macao Darts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M.D.S.C.。
二、會址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00號珠光大廈Y舖。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一、非牟利社團。
二、加強澳門飛鏢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
三、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體育,擁護“一國兩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推廣飛鏢運動,團結互助,搞好會員福利,加強與海內外友會的聯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發揚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體育精神。
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對本會活動有興趣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兩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
二、團體會員,必須繳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所發出之有關證明文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三、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將由理事會授予成為名譽會員。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的各種福利,文教,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康樂活動權。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得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五、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交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除名;
四、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以通知書日期起計三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五、本會設理監事會。
六、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且人數為單數。
七、理事會職權為:
(a)策劃會務,開展工作;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d)處理有關財務收支及經費籌募。
八、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康樂部。
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十、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一、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多數通過,方可舉行。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須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三、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會員會費
(a)普通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二佰圓正,其後每年年費為澳門幣一佰圓正。
(b)永久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三佰圓正。
二、政府津貼。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四、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一、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一、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事務,由理事會另行訂細則補充。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於會員大會議決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東亞空手道聯合會——章程
壹、 本會定名為“東亞空手道聯合會”,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Karatedo Ásia Oriental”,英文名為:“East Asian Karatedo Federation”。
貳、 本會為非政治組織及沒有種族或宗教之分。
叁、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奧林匹克精神,在一個業餘的基礎上進行其活動。
本會的宗旨是促進會員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空手道發展,定期或不定期在東亞區組織東亞空手道錦標賽。
本會的總部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建設花園地下B舖,經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本地區其他地方。
英語為本會會方使用語言。但有關空手道運動或技術的專業名詞或語句則使用日本語原文。
壹、 所有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遵守國際空手道聯合會、及其各自聯合會規章,並具有良好聲譽的位於東亞區內之亞洲空手道聯合會會員國/地區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CHN);中國香港(HKG);日本(JPN);韓國(KOR);中國澳門(MAC);蒙古(MGL);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PRK);中華台北(TPE)。
貳、 本會會員必須為依法成立的組織,並為其國家/地區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員或最高體育當局認可。
叁、 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交會員大會批准才可正式成為會員。
會員的權利如下:1)參加會員大會;2)享有選舉權;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4)有主辦東亞空手道錦標賽之提名權利;及5)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提名本國/地區候選人參選東亞空手道聯合會的任何職位。
會員的義務如下:1)遵守本會章程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2)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及3)按期繳納會費,會員欠付會員年費不得參加東亞空手道錦標賽。
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為本會之權力機關。
壹、 各權力機關成員,執委會司庫除外,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 各權力機關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叁、 執行委員會成員應分別來自不同會員國/地區,司庫及會長顧問除外。
壹、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 會員大會每年依法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一般與東亞空手道錦標賽同期舉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叁、 出席會員大會的每個正式會員國/地區均具有一個投票權,但無代理投票權。
肆、 會議由一名由大會選出的主席主持,由大會選出的秘書作記錄,選舉採用的形式和程序須經出席的大多數代表同意。
伍、 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主席、執行委員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依法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1)選舉各權力機關的成員;2)通過及修改會章;3)通過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4)討論及通過由會長所提出的決議案;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6)解散本會。
壹、 執行委員會由5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執行委員若干名。
貳、 會長有權提名一位其國家或地區人士擔任司庫職務但不具投票權。
叁、 執行委員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時間及地點由會長決定。為使會議生效,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由會長主持,當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代位主持。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東亞空手道聯合會的宗旨和目標;2)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3)對外代表東亞空手道聯合會;4)負責處理日常會務;5)對會員提供技術、組織及行政上的支援;6)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供會員大會通過。
根據工作需要,執行委員會得成立各範疇的委員會,直接向執行委員會負責,如:競賽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教練委員會等。
壹、 會長的職權如下:領導東亞空手道聯合會;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的全面監督和管理。
貳、 副會長的職權如下:協助會長之工作並按會長之指示或要求承擔各項職責和任務,包括當會長缺席或依照會長指示承擔會長之職責。
叁、 秘書長的職權如下:記錄及保存所有會議的會議記錄;負責本會的行政和秘書事務;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並跟進他們的活動;按照會長要求在處理正式函件和資訊傳遞方面對會長負責;向執行委員會和會員大會提交活動報告。
肆、 執行委員負責協助和配合會長及秘書長的工作。
伍、 司庫由會長提名,不具投票權,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東亞空手道聯合會的財政事務,管理本會之日常賬戶,向大會提交財務狀況報告。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並由三位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每年由監事會主席召開會議一次。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監察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定期審核會計帳目;對執行委員會每年的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東亞空手道聯合會的經費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任何形式的合法捐助。
當本會解散時,其財產和基金將由具投票權的會員分配,比率按其入會年份計算。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一樓102室。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基地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reative Station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會章程運作管理。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五樓E室。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宗旨
1. 推動澳門文化藝術發展及加強澳門人的創意元素;
2. 加強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藝術團體的聯繫和文化藝術交流;
3. 舉辦文化藝術活動;
4. 作為藝術愛好者的集中基地及分享平台;
5. 提供一個多元化的創作平台,供各青年藝術家發展所長,推動澳門的藝術文化發展。
第三章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以三年為一任期,並可無限次連任。
二)主席團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代替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三)(維持不變)
第三章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及五名理事組成,以三年為一任期,可無限次連任;
二)(維持不變)
第三章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以三年為一任期,可無限次連任;
二)(維持不變)
第四章第十七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am-se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Anual, no próxim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1, terça-feira, pelas 11,00 horas, na sede desta Sociedade, sita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Borja, 718,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a proposta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0;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ee Seng Wei.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Transmac —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3053, a fls. 164 do livro C-8, para se reunir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11, pelas 12 horas 30 minuto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na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n.º 2, r/c,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2. Reeleger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a proposta de aumento do capital social;
4.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20621(SO)號,現定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公司辦事處,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R座,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報告書帳目及獨任監事之意見。
(二)討論及議決委任新一屆股東大會理事會成員。
(三)討論及議決委任新一屆董事會成員。
(四)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股東大會理事會主席 廖澤雲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31 de Março de 2011,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1.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dezas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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