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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聯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升級內部電郵系統”(直接磋商編號:00050-AQ/GA/2009)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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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