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丁連星、潘志輝及尹先龍;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
(三)澳門銀行公會主席、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葉一新;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姜宜道;
(五)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席:山度士。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