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川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嘉模室內泳池更換磁磚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4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理事謝思訓替代吳漢疇擔任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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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