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重慶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11。

澳門重慶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hongqing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重慶聯誼會”,中文簡稱為:“澳重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hongqi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15樓A座。

第四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聯絡鄉誼、扶危濟困、共謀發展、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作為旅澳重慶鄉親與家鄉政府及人民溝通橋樑,為促進家鄉與澳門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的交流與合作而努力。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2. 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重慶鄉親及認可和支援本會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皆可申請加入,但申請入會時須經合資格之會員介紹,及後經理事會審核,於繳納入會會費,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3. 會員若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審核為準。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 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

5. 介紹新會員入會;

6. 退出本會;

7. 凡新入會不足十二個月之會員,不能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與執行理監事會之議決;

2. 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利益活動時,經理事會決議而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各機關組成與任期

第九條——本會各行政機關由(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組成。上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每兩年為一任,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緊急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或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及主持,若會長因事缺席時,則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5. 會員大會之“召集書”必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會員或會員親自簽收的方式代替。

6. “召集書”上應列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出席會員人數超過半數或以上,會議可正式開始。

8. 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但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會議需延遲半小時再作召集(第二次),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內之決議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與財務報告,以及省覽監事會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下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理事會會議每月第一個星期三,為召開例會之日期。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3. 制定會務工作策劃及預算;

4. 理事會領導與執行日常會務上,行政管理及財務預算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帳目結算;

5. 審理會員入會與取消資格,處理違章之會員,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3. 監事會每兩月開平常會議一次。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2. 監督上年度會務工作上的進展與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書,以便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報告。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因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納之會費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摩爾多亞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11。

澳門摩爾多亞商會之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本社團名稱為「澳門摩爾多亞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do Moldov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oldov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

地址

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13C至13D號友聯大廈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社團之宗旨如下:

a)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摩爾多亞等地的經貿往來,促進三地的經濟發展,為三地的經貿往來,提供一個交流、合作的平臺;

b)為會員和其合作夥伴的共同利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摩爾多亞的商業聯繫;

c)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緊密合作,建立商業框架,以便發展澳門與摩爾多亞的經濟關係;

d)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保持聯絡和對與雙方有關事項交換意見;

e)加強澳門與摩爾多亞的聯繫,推廣、鼓勵、支持、代表以及保障澳門、摩爾多亞的商業利益;

f)加強對澳門、摩爾多亞等地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維護投資者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

g)協助澳門與摩爾多亞工商業投資者消除及克服經貿往來間的障礙,使兩地經濟貿易多元化發展;

h)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發展空間,並向會員提供經貿信息。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社團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法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只接受法人會員申請。

1)法人會員:任何商業機構及商號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法人會員。法人會員有權在任何時候委任一位自然人作為代表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任何法人會員的代表一旦被接納,將被視為以該法人會員的身份代表,可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2)會員有以下權利:

a)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以及退會權。

b)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會費。

c)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d)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由理事會決定有權開除有關會員出會。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之絕對數票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投球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Netball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Netball Association General”

英文簡稱為“M.C.N.A.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投球總會

第一條——會名、會址和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中文名稱定為“中國澳門投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Netball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Macau China Netball Association General”,英文簡稱為“M.C.N.A.G.”。

二、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13號美居廣場嘉應花園第三期第五座3樓P,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三、總會的宗旨:

a)推動、規範、推廣、促進及領導澳門投球運動之發展、培訓運動專才;

b)在對總會有利和適合的前提下,積極加入同類性質的各種國際總會成為會員,與同類總會建立及保持緊密的連繫,以發展投球運動;

c)關注和維護其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會員、其權利和義務

一、各社團和組織均可成為會員。

二、申請為會員以書面申請,附組織章程及架構名單,經由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來批准接納其成為會員。

三、會員的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的表決;

b)選舉及被選舉擔任各項職務;

c)參加總會組織的活動。

四、會員的義務:

a)遵守總會制訂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b)為總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c)執行總會理監事會的決定;

d)繳交報名費、會費及其他費用。

五、在以下情況下喪失會員的資格:

a)向理事會書面申請;

b)不履行第二條第四款訂立的義務;

c)損害總會的名聲。

六、設有名譽會長及會員,可豁免交會費。

第三條——總會架構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四、 上訴委員會

第四條——總會架構職能

第一款: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副會長、秘書等領導,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十日前透過信函通知各會員。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和帳目,同時表決監事會的報告及意見。

四、當會員大會主席提出,或理事會建議,或由至少三分二的會員申請,可以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除非有一半以上的會員出席,否則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由出席的會員進行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賦予會員大會職能:

a)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b)審議及表決通過報告和帳目;

c)確定理事會建議的報名費和會費;

d)在紀律程序中作出最終裁決;

e)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

第二款: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委員等領導,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委員的權限由理事會決定;

三、理事會每月最少一次,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四、賦予理事會職能: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設計、計劃、推展本活動;

c)保證總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呈交工作報告;

d)召集會員大會。

第三款: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副監事長、秘書等領導,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三、 賦予監事會職能:

a)對理事會的報告和帳目提出意見;

b)監察理事會的所有運作;

c)審查總會的詳細帳目。

第四款: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秘書、委員等領導,總數為單數。選舉年期以現行體育法規為準,可連選連任。負責會內有關投訴,上訴等事宜。

第五條——總會的收入

一、會員繳交的報名費和會費;

二、公共和私人機構的津助、贈予或其他捐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棒球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Professional Basebal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為“澳門職業棒球協會”,英文名為“Macau Professional Basebal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政治性、非政黨性的民間慈善不牟利機構,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澳門金融中心6樓J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通過創造“澳門金腰帶”打造國際職業棒球品牌,提高澳門體育文化整體品位和國際地位,推動澳門體育文化全面發展。帶動中國職業棒球邁向世界,為中國職業棒球奠定一個新的里程碑。以愛國、愛民、慈善、救濟、和諧、和平、發展、教育為根本。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加強與本地,本國及世界各國友好之間聯繫及交流。從而推動社會體育文化之發展,為創造和諧世界達到世界和平是本會最終目標。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不分國家、民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及種族習慣等,本著仁愛、感恩、包容、和諧、團結、尊重、平等、互助精神,凡在澳門或中國及世界各地願意促進社會體育文化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 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均首先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由會員大會成員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執行主席職務;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紀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或在不少於五分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三十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大會主席聯同會長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二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節

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一、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及會務日常各項工作。

三、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聯席舉行。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三人中的二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方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有關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提取及調動款項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會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和康樂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並須將財務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文化慈善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 Culture of Charitie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為“澳門體育文化慈善協會”,英文名為“Macau Sport Culture of Charit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政治性、非政黨性的民間慈善不牟利機構,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澳門金融中心6樓J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以愛國、愛民、慈善、救濟、和諧、和平、發展、教育為根本;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加強與本地,本國及世界各國友好之間聯繫及交流;從而推動社會體育文化之發展,為創造和諧世界達到世界和平是本會最終目標。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不分國家、民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及種族習慣等,本著仁愛、感恩、包容、和諧、團結、尊重、平等、互助精神,凡在澳門或中國及世界各地願意促進社會體育文化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均首先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由會員大會成員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執行主席職務;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紀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或在不少於五分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三十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大會主席聯同會長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二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節

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一、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及會務日常各項工作。

三、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聯席舉行。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三人中的二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方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有關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款項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會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和康樂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由澳門國際職業拳擊總會捐贈慈善專用款項;

二、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三、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並須將財務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文化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Cul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為“澳門體育文化產業協會”,英文名為“Macau Sports Cul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政治性、非政黨性的民間慈善不牟利機構,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澳門金融中心6樓J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通過創造“澳門金腰帶”打造國際體育文化產業品牌,提高澳門體育文化整體品位和國際地位,推動澳門體育文化全面發展。帶動中國體育文化產業邁向世界,為中國體育文化產業奠定一個新的里程碑。以愛國、愛民、慈善、救濟、和諧、和平、發展、教育為根本。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加強與本地,本國及世界各國友好之間聯繫及交流。從而推動社會體育文化之發展,為創造和諧世界達到世界和平是本會最終目標。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不分國家、民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及種族習慣等,本著仁愛、感恩、包容、和諧、團結、尊重、平等、互助精神,凡在澳門或中國及世界各地願意促進社會體育文化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均首先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由會員大會成員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執行主席職務;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紀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或在不少於五分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三十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大會主席聯同會長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二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節

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一、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及會務日常各項工作。

三、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聯席舉行。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向本會遞交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三人中的二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方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有關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款項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會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和康樂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並須將財務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松山回力球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Jai Alai da Gu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Guia Sport Association of Jai Ala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名稱中文為“澳門松山回力球體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Jai Alai da Guia de Macau”,英文為“Macau Guia Sport Association of Jai Alai”,宗旨是推動回力球為大眾體育活動並使其普及化、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促進本澳回力球體育運動的發展。

2. 本會地址:澳門羅若翰神父街11號C榮華樓二樓A。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3. 凡本澳愛好回力球運動,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企業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3)個人會員嚴重違法亂紀,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者。

(三)組織架構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四)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2.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4.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優質綠色品牌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優質綠色品牌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優質綠色品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Qualidade Verde Marc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Quality Green Brand”。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推動澳門綠色品牌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行業自律和加強世界各地綠色品牌會員之間的業務協調與合作。協助推展綠色品牌建立及市場拓展的活動。舉辦及支持綠色品牌產品的講座及資訊。引進國際優質綠色品牌到本澳及將本澳綠色品牌向外推廣。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1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山青年工商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佛山青年工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山青年工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Industriais e Comerciantes de Fosh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osha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Youth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以本澳青年人為對象,積極推動創建事業及輔助經營業務發展,促進澳門、佛山兩地青年創業者互相交流,推動合作,啓發商機。並為兩地青年提供政治及經濟信息,提供貿易融資資訊,技術培訓等服務,從而促進澳門本地區之工商業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1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優生優育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優生優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優生優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ugên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ugen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傳,為懷孕期婦女提供產前講座、產前運動班、母乳哺育指導、心理輔導等服務。提高父母優生優育的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並為產前產後的父母提供育兒支援、心理輔導。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1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順德青年工商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順德青年工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順德青年工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Industriais e Comerciantes de Shun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hund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Youth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以本澳青年人為對象,積極推動創建事業及輔助經營業務發展,促進澳門、順德兩地青年創業者互相交流,推動合作,啓發商機。並為兩地青年提供政治及經濟信息,提供貿易融資資訊,技術培訓等服務,從而促進澳門本地區之工商業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1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關聖帝君文化傳播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關聖帝君文化傳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關聖帝君文化傳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unicação da Cultura de Guan Sheng Di Jun”,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of Guan Sheng Di Jun Culture”。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弘揚關聖帝君文化,促進世界各地關聖帝君文化組織人員的聯繫、交流和合作。加強關聖帝君文化及中華文化向外推廣、發展,並宣揚關聖帝君忠義孝節精神及處身立事道德,以推動愛國精神。舉辦關聖帝君文化的認識、參觀、研討等活動。加強關聖帝君文化的可持續性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1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婆仔屋藝術空間

葡文名稱為“Espaço de Arte de Albergu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藝術團體中文名稱為「牛房倉庫」,英文名稱為“Ox Warehouse”,葡文名稱為“Armazém de Boi”。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與罅些喇提督馬路交界牛房倉庫。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手鈴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鈴”

英文名稱為“Macao Handbell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H.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四章第十條第二款——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出席及投票數超過出席者三分之二,始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澳門南灣大馬路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十六樓召開股東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董事會二零一零年度之報告書暨財務結算賬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討論其他事項。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 李維仕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二零一零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帳目;

2. 監事會對以上報告之意見;

3. 審議及表決社員關生生出讓其股權;

4. 審議及表決有關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擬承賺社員關生生股權事宜;

5.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於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吳榮恪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平常股東大會通告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5時00分,假座本澳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14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審查2010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討論及表決財政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利之運用。

(3)選舉監事會。

(4)選舉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

(5)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查詢。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召開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十七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早上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部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確認2010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其他事項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

董事局:區秉光,梁文耀,劉永誠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和十四條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在荷蘭園正街77號A會議室舉行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二零一零年之報告及帳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2. 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之公司機關成員;

3. 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股東會主席

創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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