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1

刊登日期:

2011.3.9

版數:

2168

  •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6,150.00(澳門幣 叁拾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06,150.00(澳門幣叁拾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張藹盈。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1

    刊登日期:

    2011.3.9

    版數:

    21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供辦公室資訊設備軟硬件保養維護及支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供辦公室資訊設備軟硬件保養維護及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8/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1

    刊登日期:

    2011.3.9

    版數:

    21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轄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9/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1

    刊登日期:

    2011.3.9

    版數:

    2169-2170

    •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000.00(澳門幣 叁萬叁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33,000.00(澳門幣叁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余雅詩;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寶珊。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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