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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榮勝擔任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之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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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