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本地及香港版期刊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本地及香港版期刊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本地及香港版報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本地及香港版報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1-194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及歷史檔案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網上新聞及資訊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及歷史檔案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網上新聞及資訊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國內及國外版報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國內及國外版報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國外版期刊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意文化”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一年度國外版期刊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2-194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二零一一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二零一一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3.2

    版數:

    194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製作澳門宣傳片和廣告片服務提供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沙龍電影有限公司”簽訂“製作澳門宣傳片和廣告片服務提供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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