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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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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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以下簡稱政研室)主任劉本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訂立所有政研室人員的合同;

(三) 批准政研室人員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六) 簽署計算及結算政研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 許可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 許可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 根據法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和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予有關人員;

(十一)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或以外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二)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 批准提供與政研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 批准作出關於政研室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則金額減半;

(十六)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研室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電力、水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七)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的交際費;

(十八) 批准將屬於政研室的、被視為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 以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政研室行為及合同有關的公文書,但以事先獲批准者為限;

(二十) 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關、屬政研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由政研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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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起,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主席——黃錦輝;

委員——李榮勝;

委員——郭光華;

委員——郭虔;

委員——馮金喜;

委員——梁帶福;

委員——何華添。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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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修改如下:

“(二)委員梁煥秋;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上款所指委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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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慧嫻以無償兼任方式擔任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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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