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為:澳門福建中青年商會,簡稱為:閩中青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s Meia-Idades e de Juventude de Fok Kin em Macau, 簡稱為: A.C.M.J.F.M.。
英文名為:Fok Kin Middle-Age & Youth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簡稱為:F.M.Y.C.A.M.。
二、會址:本會設在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
三、宗旨:團結與聯絡澳門福建籍和投資於福建工商界的中青年,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愛國愛澳,加強與國內外工商界的聯繫,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
四、會員資格:居澳福建籍和投資、業務或其他原因,而與福建省產生關係或聯繫,不論籍貫及居地的經營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股東、經理、高級職員)及從 事工商工作年滿十八歲者的工商界中青年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會員。
五、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別組織,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離會事項等。
六、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七、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 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八、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 關事務。
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十、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十一、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 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十二、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為:澳門福建中青年聯合會,簡稱為:閩中青年會。
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Meia-Idades e de Juventude de Fu Jian em Macau,簡稱為:F.M.J.F.M.。
英文名為:Macao Federation of Middle-Age & Youth of Fu Jian,簡稱為:M.F.M.Y.F.。
二、地址:本會設在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
三、宗旨: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協助政府發展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廣泛團結、聯絡與各界青年團體展開經濟、文化、體育、慈善和工商業等的 聯繫和交流。
四、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別組織,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離會事項等。
五、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六、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 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七、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 等有關事務。
八、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十、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 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十一、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10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1. 本會性質
1.1.1.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無存立期限;
1.1.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烘焙協會” ;
1.1.3. 英文名稱為“Macau Baking Association”;
1.1.4. 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1.2. 本會宗旨
1.2.1. 推廣澳門烘焙文化,培養澳門人學習蛋糕,甜品製作的技巧及文化。積極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烘焙文化的交流;
1.2.2. 舉辦不同類型的烘焙製作班;
1.2.3. 邀請不同烘焙業內人士進行講座。
1.3. 本會會址
1.3.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龍廣場20樓T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2.1. 本會設有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
2.1.1. 機構會員:凡澳門註冊相關之機構或社團;
2.1.2. 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對烘焙有興趣之澳門合法居民,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會長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2.2.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工作坊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會員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2.2.3. 本會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活動、獲取本會相關資訊和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2.2.4. 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也有參與活動、支援、協助、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2.2.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相應之處分或有可能取消會籍;
2.2.6.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2.2.7.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 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但不可以進行3.2.7決議;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秘書長1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3.2.6.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會員贊成 ,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 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可連選連任;
3.3.4. 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及理事1至7名;(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若遇有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最終決定權;
3.3.5.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4.1. 會員大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主席;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顧問及名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4.3. 顧問及名譽主席需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4. 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同時策劃會務、推展工作;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4.5. 本會將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顧問等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
5.1.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5.1.1. 個人或法人贊助;
5.1.2. 其他來源的資助;
5.1.3. 本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6.1. 本章程經本會議決通過生效;
6.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有關社團組織法規執行;
6.3.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6.4.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處第1/2011/Ass檔案組內,編號為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cator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nze barra Ass, sob o número dois, o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台工商合作促進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Cooper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Macau - Taiwan,英文名:Macau - Taiwan Industrial & Commercial Coope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是由中國澳門臺灣工商界人士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遵守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管轄。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C號祐威大廈GF樓C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發展海峽兩岸的民間往來,促進兩地工商及各業間的合作與發展。
本會的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兩岸四地和海外工商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推動兩地經濟發展。
(二)促進兩岸四地的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和交往。
(一)本會的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經理事會邀請而自願參加者,在繳納入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例行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通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人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製作翌年的活動及預算;
(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八)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九)聘請各種榮譽職銜人士。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會長或任何兩位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會副會長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普通文書需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任何一名簽署即可;
(三)理事會可以機構名義或蓋印形式取代理事會成員在本會文件上簽名。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一)會員經費來源:會員會費、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及其他機構贊助。
(二)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本會發起人為劉朝盛、楊允中。
機關成員的選舉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11。
中文名稱:黑沙村民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e Hac Sa Chun”。
性質: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
會址:路環黑沙村36號。
為居民爭取合法權益,開展非牟利活動,促進居民之間的互助,組織康樂及文化活動,加強居民聯繫。
第三條
會員
凡黑沙村原居民,並以黑沙村作為永久居住地(每年當中有一百八十三日居於黑沙村),均為本會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任期內需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領導本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 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以及製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形式提前至少8天派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一)會費、政府機關、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捐助;
(二)其他。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11。
第二項 內部規章:
(1)理事會下設立一個中文名稱為《澳門綠色基金》,英文名稱為“Macau Green Fund”,葡文名稱為“Fundo Verde de Macau”的 銀行專戶。
(2)(保持不變)。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1。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澳門長者健康會”。
葡文名“Saúde Idosos Associação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澳門連勝街1-1M號麗豪大廈2座地下Y座。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之服務社會組織團體機構。
2、本會是愛國愛澳的社會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敬老愛老,關注長者身體健康,檢測血壓,血糖,服務社群及辦好文康活動、探訪、旅遊、等有益長者身心健康 的活動。
第四條——會員大會設置以下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秘書處。
第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的運作及召集
一、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項規定之適用。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及簽收方式或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 召集書內應指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按會員大會指示辦事,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其責任:
A、履行並監督大會決議;
B、吸納會員、免除會員;
C、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D、接受各種捐贈、遺贈和援助;
E、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理事會的召集及運作,由理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第七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組成,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活動等有關事務。其責任: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
B、定期檢查本會賬目和賬簿;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賬目提出建議。
監事會之召集及運作,由監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第八條——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其責務:做好本會一切事務。
第九條——A、本會收益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樂意奉獻社會各界人士捐助,和政府的資助。
B、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顧問若干人。
第十條——澳門長者健康會創立人:
澳門癌症研究院院長:癌科專家、腫瘤專家,張漢文教授為創會會長。熱心善事、愛老敬老。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成立定名為「澳門國際創價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Budista Soka Gakkai Internacional de Macau”之 非牟利組織,其存在並無限期,(以下簡稱本會),並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地區集會結社之法例所管制。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新巷24至28號榮陞花園大廈地下,按照理事會之決議,得在本地區或外地設立或撤銷本會任何方式之代表。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以佛法為根本,促進和推動澳門的文化、教育交流及為世界和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為力行宗旨,本會着實推行佛法流布,促進或舉辦符合創辦目的之任何活動,特別是:
a. 討論會、座談會及學習會;
b. 訪問及其他形式的國際交流;
c. 出版書籍、雜誌及宣揚文化的其他輔助的刊物;
d. 陳列會及展覽會;
e. 文化,康樂及體育聚會;
f. 其他(包括本會之各項行事)。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而擬入會之人士,不論國籍、地域,倘按照下列各條規定被接納者,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一、會員分為創辦及正式會員。
二、凡簽署本章程之人士,為創辦會員。
三、凡遵守本會宗旨及本章程所定責任之人士,為正式會員,彼等之加入須經二名會員建議及理事會認可。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之議決,有本會理事之選舉及被選權;
b. 建議新會員的加入。
第八條——會員之議務:
a.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
b. 參與本會之活動,為實踐本會宗旨,積極作出貢獻;
c. 執行被推選或被委派擔任之本會職務;
d. 繳交會費。
第九條——一、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籍:
a. 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者。
b. 不遵守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良好聲譽及尊嚴者。
二、開除會員會籍須經理事會建議及辦妥有關案卷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得敦聘本地區內外知名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是由享有全權之全體會員組成,名譽會員則除外。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由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及委員三人所組成之執行委員會所領導,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
二、會員大會主席之職權為領導會員大會之工作,宣告開會及閉會。
三、秘書之職權為編制會議錄,協助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倘其不在場或因故不能出席時代替之。
四、委員之職權為協助第一秘書編製會議錄。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四條——一、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得由本會理事會召開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會員之申請而舉行。
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申請書須附同所辦理事項之必須指示。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若由主席召開者,應通知每名會員,並指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二、會員大會在首次召集時,倘無最低限度二分之一有表決權之會員出席時,不得運作,但在一小時後,不論人數多寡即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會員得於會前一小時,透過向會員大會主席遞交之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為代表,但一名會員不得代表超過二名會員。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會員大會之決議是以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倘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務如下:
a. 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b. 審議及表決年報及賬目;
c. 經理事會建議,訂出會員之會費;
d. 通過對章程之修訂;
e. 審議其他事項;
f.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委任清算人及財產之處理及採取之辦法;
g. 會員大會之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總務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五人共九人所組成。
二、理事會理事長之職務如下:
a. 主持理事會會議;
b. 監管本會之一切行政行為。
三、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及倘理事長不在場或暫時因故不能出席,確保代替之。
四、總務之職務如下;
a. 使會員記錄保持最新資料;
b. 編制理事會會議錄;
c. 確保本會一般來往書信;
d. 確保由本會聘用之人員之管理。
五、財政之職務如下:
a. 監管及簽署本會賬目記錄;
b. 監管本會收益與開支;
c. 編制本會財政結算表。
六、為使本會負起責任,除關於一般事項之文件外,所有文件均須有理事長或其代表及財政之簽署。
七、理事會之成員:
a. 任期三年;
b. 無薪酬。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議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即時召開。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活動,作出及使執行與實現本會目的配合之決議,特別是:
a. 編制本會活動計劃;
b. 通過新會員的加入;
c.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 制訂內部規則;
e. 編制紀律案卷;
f. 聘用及解僱人員及訂定有關薪酬;
g. 接受個人捐贈或與本會同樣目的之團體捐贈。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主席一人及委員兩人所組成。
第二十一條——一、監事會每年舉行常會一次,當主席召集或其中一名成員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決議以絕對多數之贊同票數通過,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a. 對理事會之年報及賬目以書面作出意見;
b. 當認為適宜時,參與理事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
c. 倘本身成員一致表決,得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d. 當認為適宜時,審閱本會之賬目紀錄或核對庫存結餘;
e. 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三條——一、本會章程之修訂只得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為之。
二、上款所指會員大會之決議,在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一、上條所指會員大會會議,在首次召集時,最低限度有具表決權之全體會員半數出席,方得運作。
二、第二次召集不得在首次召集後十五天前為之,當第二次召集時,不論有表決權會員之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即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年度與平常年度相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收益分別來自:
a. 會員入會費及年費之所得;
b. 接受個人捐贈及與本會同樣目的之團體捐贈;
c. 本會財產之收益及基金存款之利息。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9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Luís Gonzaga Gomes, n.º 96, edifício «Lei Kai», 7.º andar «E», freguesia da Sé, concelho de Macau, podendo, contudo estabelece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onde for julgado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處第1/2011/Ass檔案組內,編號為第1號,修改條文為第一章第一條,其內 容如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nze barra Ass, sob o número um, 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través do qual foi alterado o Capítulo um,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o qual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爾夫球協進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Golf Advancement”。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do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 A.,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10458 (SO), que se realizará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1, às 10,00 horas, na sede social,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2010 e distribuição de resultados.
2. Eleição dos titulares do Conselho Fiscal para o ano de 2011.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Leonel Alberto Al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