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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穎雄擔任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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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Virgílio Valente擔任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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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赤鱲角機場客運碼頭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郭光華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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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錦輝擔任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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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玉葉擔任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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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文濤擔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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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