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有限合夥投資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11。

有限合夥投資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有限合夥投資人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建立中國境內投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平臺,維護中國境內投資人的投資利益;建立中國的投資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溝通、交流平臺,實現雙方的共贏發展;瞭解投資管理人發展狀態及信用機制;建立投資管理人排行榜和項目排行榜體制,形成投資人發展平臺。促進中國和國際機構投資者之間的瞭解與合作,接受國際投資人合作,推動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代辦理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特殊會員除外)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可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個工作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可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贊成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賬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之過半數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受會長、理事長領導並受監事監督。

(一)秘書長的職權為:

a)主持秘書處的日常管理工作。

b)代表本協會簽署合同與文件。

c)落實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d)聘用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外的秘書處工作人員,並按協會薪酬規定決定其報酬。

e)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會務。

(二)秘書處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是本協會的負責人。

b)本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產生。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解散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 會計主管
高潤發 尉德君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郵政儲金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委員會 會計主任
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李嘉琪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