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經修正後為4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聖祿杞街,其上建有31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6011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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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58.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4/2010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張仁強。

鑒於:

一、張仁強,與黃樹西以分別財產制結婚,中國籍,通訊處為澳門東方斜巷9號豪景大廈1字樓A座,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19901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面積39.13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聖祿杞街,其上建有31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3冊第284頁背頁第6011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55頁背頁第885號。

三、承批人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層,作住宅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為此,承批人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該擬本。

六、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4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6440/2006號地籍圖中定界。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九、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所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溢價金,並已提供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39.13(叁拾玖點壹叁)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0(肆拾)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聖祿杞街,其上建有31號都市性房屋,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6440/2006號地籍圖中已定界,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23B冊第284頁背頁第6011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19901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上款所述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3(叁)層,建築面積為120平方米,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金額為$7,200.00(澳門幣柒仟貳佰元整)。

2. 當乙方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和甲方審議該等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一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 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最高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101,825.00(澳門幣拾萬零壹仟捌佰貳拾伍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帶來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中止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 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6/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澳門側出入口位置西堤馬路的高壓管線搬遷」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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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