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8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製作和直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影像的電視節目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arth Television Network GmbH”公司簽訂“製作和直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影像的電視節目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83-118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轄下各辦公地點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不動產和動產保險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私營機構 :
  •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轄下各辦公地點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不動產和動產保險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8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8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二年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二年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84-118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已更改 :
  • 第6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力維發展有限公司”的葡文名稱“Sentricon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更改為“Bright Way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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